中國日報網消息:12月8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偽造人民幣防偽安全線雙膠紙及假人民幣3.97992060億元的李林寶等人特大偽造貨幣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分別以偽造貨幣罪判處李林寶無期徒刑,判處胡飛虎、吳全友、郭強、蘇救生四人十一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6月至9月間,被告人李林寶在與同案人陳權密謀后,糾合其他同案人,在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區鎮南康街35號加工印刷有“¥100”、“¥20”等字樣的人民幣防偽安全線雙膠紙。2007年9月11日,李林寶運往廣州交貨時,被公安機關截獲,上述35號窩點同日被查獲。公安機關共繳獲印有“¥100”、“¥20”字樣的人民幣防偽安全線雙膠紙166包(經鑒定可印制假人民幣174000000元)。
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間,李林寶在與同案人林鴻程和陳權密謀后,向胡飛虎提供燙金板、雙膠紙、印制墨線的菲林等工具,委托胡飛虎在廣州市荔灣區藝誠廠內加工印制有人民幣防偽安全線的雙膠紙。胡飛虎則安排吳全友、郭強、蘇救生以及黎鴻遠、張旭(均另案處理)加工印刷。印制完成后,李林寶再運銷給林鴻程和陳權。
2008年6月至8月期間,李林寶將藝誠廠印制的部分“020”、“05”字樣人民幣防偽安全線雙膠紙,交與同案人林鴻程銷往深圳市、潮州市窩點用于加工生產假人民幣。后偵查機關在深圳市窩點和潮州市窩點共計繳獲面額人民幣20元的假人民幣1570653張(經鑒定共計假人民幣31413060元)、面額人民幣5元(半成品)的假人民幣共計451800張(經鑒定共計假人民幣2259000元)。
2008年9月3日,偵查機關在上述藝誠廠繳獲印有“¥100”、“¥20”字樣的人民幣防偽安全線雙膠紙150400張(經鑒定可印制假人民幣190320000元)。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林寶、胡飛虎、吳全友、郭強、蘇救生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貨幣罪。被告人李林寶、胡飛虎在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為主犯。被告人吳全友、郭強、蘇救生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為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李林寶、郭強當庭表示要上訴,胡飛虎、吳全友、蘇救生三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來源:中國日報廣東記者站(記者 邱銓林)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