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壟斷行業和國有企業高收入成為2009年的熱點話題。面對公眾對國企高管是否存在“天價薪酬”的持續質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于今年9月16日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這是中國政府首次對所有行業央企發出高管“限薪令”。三個多月過去,“限薪令”效果如何?限住了沒有?帶著一系列問題,新華社記者對業內人士和有關專家進行了采訪。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分配局有關負責人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六部門的薪酬管理辦法是以國資委已有的考核辦法為藍本,目前已經下發到中央企業,但與此前央企已經實行的考核辦法本質上并無不同,央企并未進行專門調整。由于金融危機的影響,央企業績下滑,央企的薪酬也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滑,體現了業績降,薪酬降的精神。
“目前,在所有董事會試點企業,國資委都已經放權讓董事會為高管定薪,不過有一定的上下幅度限制。國資委已經分兩批在央企開展工資總額管理的試點,明年有望推進第三批,具體覆蓋多少家未定。”這位負責人說,央企的薪酬管理十分規范,不存在“天價薪酬”的現象。
國企高管收入與職工和其他社會群體收入差距久為公眾苛責。2002年,我國開始推行國企高管年薪制,規定高管年薪不得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12倍。不過,此后伴隨經濟的發展和國企贏利的增長,這一比例早已被突破。以2007年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4932元為例,乘以12倍后,高管年薪不過31.25萬元。事實上,一些金融、電信、石油、煙草等國企高管薪酬遠遠逾過這一紅線。在金融業,很多高管薪酬是職工平均薪酬的數十倍甚至數百倍。
央企高管目前薪酬狀況究竟如何?記者從國資委了解到,2004年至2007年,國資委監管的央企高管的平均年薪分別為35萬元、43萬元和47.8萬元、55萬元,年增長14%左右。國資委統計數據顯示,2006年直屬于國資委的149戶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平均薪酬為53.1萬元。
“對于掌管國民經濟命脈的大型或特大型央企(國企)而言,以五十多萬元年薪為均值或中位數的薪酬,的確不能說高。而且,各地國資委監管的國企也都有上限的約束,一般都在100萬元以下。”北大縱橫管理咨詢集團合伙人、北大縱橫EVA咨詢中心總經理殷明德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從國資委制定的相關規定與辦法來看,國企高管薪酬基本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經濟形勢急驟逆轉使得國企高管薪酬問題凸顯出來,公眾對高管工資的敏感度比以往更高,人保部等六部門適時出臺“限薪令”。文件規定,企業高管薪酬分為三塊: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企業高管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兌現的原則,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對于近年來屢受爭議的中長期激勵,由于我國對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的配套改革政策還在試行中,文件也采取了更為謹慎的態度,僅僅做了“可審慎探索”的原則性規定。
采訪中,有專家認為“限薪令”會對央企集團高管直接產生效力,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卻不易控制。據了解,目前,絕大部分央企以及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的高管薪酬有一套比較嚴格的管理體系,不合理薪酬的情況較少。而所謂“天價薪酬”的問題,主要出在地方國企,以及國有參股企業身上。國資委監管的136家中央企業,到2008年底總資產接近18萬億元,其中80%都是上市公司。根據《公司法》,這些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應由董事會來決定。
一位央企高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作為央企的高管,就不應該指望拿到過高的薪酬。因為央企與其他企業不同,工作穩定、福利待遇好,還有級別可以晉升等因素,都是高管愿意留在央企的因素。薪酬過高對其他行業是不公平的。如果想拿更多的錢,可以去外企。他表示,不用擔心央企人才流失的問題,他所在的企業不僅很少有人主動離開,而且還成功從世界500強的大企業吸引到了高管人才。央企只要有競爭力就能留住人才,而不是全靠薪酬。
殷明德表示,以設置薪酬上限為主要內容之一的“限薪令”,從國企改革的角度看,可以說是改革或效率讓位于社會平等和社會穩定。從這個意義上看,當市場經濟面臨嚴重困難的情況下,社會安定、人心穩定、社會各階層之間收入差距的縮小,已上升為凌駕于一切的頭等重要位置。
“真正能從根本上解決國企直至其下屬成員企業高管薪酬問題的辦法,是逐步、循序漸進、徹底地實行價值管理。因為價值管理能有效地解決現行經營業績考核體系中能夠為高管層所‘合法’操縱的弊端。國務院國資委已定下了2010年國企負責人的第三個任期起,在中央企業全面推行經濟增加值(EVA)考核與薪酬激勵。”殷明德說。
國資委研究中心的一位專家也表示,不應該再用老眼光來審視國企。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國企的身份也在悄然發生變化,從純粹的國家獨資,到國有控股,再到國有參股,產權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正成為國企的主體。
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博士麻健認為,對我國的稅制進行改革有助于解決限薪這一難題。他表示,以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同職工的倍數關系決定高管薪酬,對中國來講并不可取。我國控制金融機構的“天價薪酬”首先要完善稅收調節機制。美國稅法明確企業高管的工資不得超過100萬美元,接受政府救援的企業不得超過50萬美元,而我國相關的政策措施還沒有出臺。
來源:新華網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