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近日,福建省財政廳、省農業(yè)廳、省統(tǒng)計局和省物價局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完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tài)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我省將根據(jù)糧價變動情況確定新增農資綜合補貼資金的用途。
按照意見,農資綜合補貼資金分基數(shù)和新增農資綜合補貼資金。
中央財政按2008年基數(shù)下達的農資綜合補貼資金全部兌付給種糧農民(或種糧農戶,含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用于彌補因化肥、柴油等主要農資價格上漲造成的農民種糧增支;中央財政下達的新增農資綜合補貼資金,在農資價格上漲的年份,新增資金直接兌付給種糧農民,以彌補增加的種糧成本。
省級財政按照省統(tǒng)計局提供的上年分縣糧食作物播種面積全部分配到縣(市、區(qū)),25個糧食主產縣按每畝10元的標準增加獎勵補貼。在農資價格不漲或下降的年份,新增資金則不直接兌付給種糧農民,采取一次性補助方式,由省財政集中用于與種糧農民直接相關的糧食生產基礎設施建設,每次重點解決若干突出問題,逐步改善農民的糧食生產環(huán)境,支持重點包括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與農戶糧食生產直接相關而單個農戶又難以解決的公益性、公共性基礎設施問題。
補貼資金兌付采取當年補上年的辦法,即當年依據(jù)上年糧食作物播種面積兌付補貼。農資綜合補貼資金兌付的糧食作物品種,在國家確定的糧食作物品種范圍內,由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自行確定,并報省和設區(qū)市財政、農業(yè)部門備案。兌付補貼的糧食作物品種一經確定,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原則上不調整變動。
省財政分配下達各縣(市、區(qū))的農資綜合補貼資金標準根據(jù)福建省統(tǒng)計局提供的上年分縣糧食作物面積計算出的每畝補貼金額僅為補貼資金分配的依據(jù),不作為各地向種糧農民兌付補貼資金的標準。各縣(市、區(qū))將補貼資金先按不低于本地區(qū)2008年水平的補貼標準兌付給實際種糧農民,剩余資金可主要用于獎勵種糧大戶,也可提高補貼標準,按上年糧食作物播種面積兌付給所有種糧農民。補貼資金兌付應向種糧大戶傾斜,各縣(市、區(qū))應積極探索支持種糧大戶的補貼制度,結合實際,自行確定本地區(qū)種糧大戶的條件要求及獎勵標準、兌付方式。各縣(市、區(qū))農資綜合補貼資金兌付的標準和種糧大戶的條件要求及獎勵標準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
來源:福建日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