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29日下發的《福建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學校選聘法制副校長工作制度的通知》中指出,福建普通中小學校必須配備法制副校長,法制副校長不占學校領導職數和人員編制,任期一般為三年。
通知還指出,各學校法制副校長要從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門中選聘,其基本條件是:政治素質好,品德優秀,作風正派,熱心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熟悉法律知識,從事政法工作兩年以上,具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等。
福建省教育廳介紹,近年來,由于一些領域道德失范、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屢禁不止,給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帶來了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中小學校法制副校長選聘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有利于推進依法治校,維護學校和社會的安定穩定,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
據介紹,法制副校長主要職責是:協助學校制定完善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規章制度,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健全保衛組織機構;參與研究制定學校法制教學規劃,協助學校開設法制教育課程;定期會同學校分析學校內部及周邊治安形勢,提出開展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議;發現危害學校治安秩序的情況和不安定因素時,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解決等。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馬原 柏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