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記者1日上午從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經市政府同意,日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關于調整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從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820元、每小時4.7元,調整為每月920元、每小時5.3元。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7.8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8.8元。
據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人介紹,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是工資報酬的最底線。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勞動報酬。(完)
來源:今晚報 編輯: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