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今天在北京舉行。本次會議將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草案等,精神賠償是否進入國家賠償成為焦點。
記者了解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有: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草案、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
委員長會議建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批準《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的議案、關于提請審議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引渡條約》的議案。
2008年10月以來已修三次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已經走過了整整15年,這15年,國家賠償法經歷了人們對它逐漸認識和思考。這15年,社會各界對這部法律的爭議似乎就一直沒有停止過。
自2008年10月修法啟動以來,經過三次修正。但仍面臨爭議,爭議的焦點還是“刑拘”的賠償上面。
回顧前三審,2008年10月底,《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被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完善賠償程序和提高賠償標準成為“一審稿”亮點。
2009年6月,修正草案二審,草案將賠償的前提條件中“違法”二字取消,意味著國家賠償將不再強調侵犯公民權益的行為必須“違法”,而是以結果責任論處。
2009年10月第三次審議,意料之外的是修正案草案并未交付表決,這讓四審充滿了懸念,同時也給予了期望。
精神賠償應進入國家賠償
早在國家賠償法三審時,社會各界人士就將目光集中到“精神損害賠償”、“舉證責任倒置”等問題,并且這些在三審征求意見稿中均有所體現。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今天上午對記者表示:“第三審的征求意見稿中就將‘精神賠償’明確了,四審會不會往后再退一步目前很難說。”他認為,肯定是“賠償”而不是“補償”,精神賠償應該進入到國家賠償的范疇中并明確化。
精神賠償是相對于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害,是相對而言的。直接賠償和間接賠償是既得利益的損失還是可得利益的損失。“以前的直接賠償就是對既得利益損失的賠償,主要是直接損失,但是實踐當中也有一些間接損失的賠償。”沈巋說。
“學界普遍希望明確可得利益的賠償,也就是將要得到的,必然會得到的利益因為國家的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害,國家也應該賠償,這是大家的一個共識。”沈巋說。
“錯拘豁免期”是否賠償受關注
《刑事訴訟法》中相關條文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照此理解,公安機關在采取拘留措施后,只要在上述法定期限內進行偵查取證、予以甄別,可能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即可以獲得長達37天的“錯拘豁免期”。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刑訴法規定的拘留期限,涉及情況非常復雜,有的是退回補充偵查的,有的是沒有辦理刑事拘留手續的所謂的羈押,很難明確量化刑訴法規定的拘留期限。”
另據接近立法機構的高層人士透露,“錯拘豁免期”目前很難廢除,這會給公安機關辦案造成很大的影響。
新聞鏈接
佘祥林案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呂沖村堰塘發現一具無名女尸。縣公安局經過排查,認定死者為張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殺人嫌疑。10月,佘祥林被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佘祥林上訴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此案疑點較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1998年6月15日,經市、縣兩級政法委協調,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2005年3月28日,被“殺害”的妻子張在玉突然歸來。隨后佘祥林被宣判無罪。
2005年10月27日,佘祥林及家人向京山縣公安局申請賠償金156萬元,雙方經過協商,確定賠償45萬元,其中一部分當地政府以“生活補助款”的形式發放。
麻旦旦案
2001年1月8日晚,陜西省涇陽縣蔣路鄉派出所民警與聘用司機來到該鄉一家美容美發店,將正在看電視的19歲少女麻旦旦帶回派出所訊問,要求麻承認有賣淫行為。
非法訊問23小時后,1月9日,涇陽縣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該裁決書以“嫖娼”為由決定對麻旦旦拘留15天。
2月9日,麻旦旦被咸陽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帶到醫院,醫院證明麻旦旦是處女,咸陽市公安局遂撤銷了涇陽縣公安局的錯誤裁決。此后,麻旦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萬元。
12月11日,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涇陽縣公安局支付麻旦旦違法限制人身自由兩天的賠償金74.66元,加上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180天的誤工費共9135元整。
其他議程審議國務院關于轉移農村勞動力,保障農民工權益工作情況的報告審議國務院關于文化產業發展工作情況的報告
審議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
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審議有關任免案
來源:法制晚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