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驅動致傍名牌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現象多發
近年來,隨著國內市場經濟的日益成熟以及全球經濟的快速融合,商標成為廣大消費者區分不同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主要依據,商標的申請數量也在不斷增加。
由于經濟利益的驅使,商標申請注冊環節和商標使用過程中出現了一部分傍名牌、搶注他人商標等惡性競爭現象。如何統一把握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裁判的尺度,成為擺在法官面前的一大課題。
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的法官在集中宣判10起廣受關注的商標糾紛案后,向記者詳細解釋了他們在審理商標確權案件中所把握的“度量衡”。
度量衡一 突出公眾利益保護
“春運”這個詞,對于全國的老百姓來說并不陌生。但是,將“春運”作為商標,用在運輸工具上,卻引發了一場個人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之間的糾紛。
申請“春運”商標的人名叫劉宇忠,他申請注冊商標的范圍是卡車、拖拉機、叉車等商品。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認為,“‘春運’系我國春節前后出現的陸海空運輸高峰這一特定的運輸現象,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征,不具有識別作用”,因此駁回了劉宇忠的申請。劉宇忠不服,一紙訴狀將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告到了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春運”作為商標注冊于卡車等指定商品是否具有顯著性以及是否會對公眾利益產生影響進行了充分的考量,認為“春運”雖然指向的是一種運輸現象,但劉宇中所申請的商標指定使用的叉車、起重車、卡車等商品并不用于我們通常所稱的“春運”服務。因此,當“春運”商標使用在卡車等商品上時,不會使相關公眾認為這些車輛是從事“春運”的車輛,也就是說“春運”商標使用在卡車等商品上仍具有顯著特征。據此,北京市一中院判決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市一中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分析說,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相關法律條文的表述本身比較籠統和抽象,而內容卻與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法院必須始終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采用慎重穩妥的司法裁判尺度,以力求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度量衡二 維護在先合法權益
記者發現,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一些小企業為了迅速搶占市場,利用馳名商標較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市場號召力,在注冊自己品牌時使用與馳名商標在音、形、義等方面近似的元素,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世紀寶馬與德國寶馬之間的馳名商標案即在此列。
據了解,2001年,德國寶馬汽車公司和寶姿集團合作,由寶姿集團獨家生產與銷售帶有BMW標志的服裝,隨后“寶馬生活方式(BMW Lifestyle)”進入中國。2004年,世紀寶馬集團受讓取得“MBWL及圖”商標,該商標被核定使用在服裝、鞋、帽等商品上。
對于中國冒出的這個“MBWL”,德國寶馬汽車公司認為,世紀寶馬集團的商標是對自己“BMW Lifestyle”系列服飾商標的刻意摹仿,屬于明顯的“搭便車”行為,于是向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提出了撤銷注冊申請,并得到了商評委的支持。世紀寶馬集團因不服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作出的撤銷裁定,將商評委告上法庭。
4月26日上午,世紀寶馬集團再一次以失敗告終。北京市一中院認為,世紀寶馬集團“MBWL及圖”商標和德國寶馬公司的“BMW Lifestyle”系列服飾商標,不僅整體的視覺效果近似,而且使用在類似的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等方面產生誤認,從而損害德國寶馬公司以及相關公眾的合法權利。因此,判決維持了商評委作出的在“皮鞋、服裝、帽”商品上撤銷爭議商標,在“領帶”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的裁定。
對此,法官認為,在司法審判中,商標授權確權案件的審理都堅持合理確定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注重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在先合法權益,堅決制止針對馳名商標的“搭便車”行為。
度量衡三 引導市場公平競爭
提起易建聯這個名字,大部分人的第一反應都是我國著名的籃球運動員,而當“易建聯”這幾個字被用在體育用品上時,必然又會有很多人認為,這一體育用品與運動員易建聯有所關聯。而事實上,使用“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的卻是一家名為易建聯體育用品(中國)有限公司的企業,與易建聯本人沒有任何關系。
對此,易建聯提出,“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與自己的姓名相同,一方面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權;而另一方面,自己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易建聯公司”的行為搶占了易建聯本人將自己的姓名注冊為商標的機會,明顯是一種故意的搶注行為。
2009年11月,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在易建聯的申請下,裁定撤銷了爭議的“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易建聯公司”不服起訴至北京市一中院。
4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姓名權作為一項法定權利,應屬于“在先權利”的一種。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該商標應該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撤銷。易建聯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易建聯公司”作為體育用品公司,未經許可,在運動鞋等商品上注冊與易建聯姓名完全相同的爭議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品來源于易建聯或者與易建聯具有一定的聯系,從而損害了易建聯基于其知名度可能產生的相關利益,侵害易建聯的姓名權,該爭議商標應予撤銷。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作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手段,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應當強調商標注冊環節的誠實信用,通過對違反誠實信用的商標注冊行為的規制,制止不正當搶注。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