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個問題,廖永林司長也從兩個方面給出了回答。
廖永林:閑置地的標準出讓合同里有約定,超過合同規定時間一年以上不開發的,都叫做閑置土地。只不過把原因分成兩類。一些是企業原因,就采取收一些閑置費、收回土地的方式來處理。第二種是政府原因,就采取促進開發利用、改善相應條件的措施。第一,政府在出讓土地之前,把地前期開發好,整體做好;第二,加強部門間的銜接;第三,加強政府部門的督查督辦,相關部門要對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長期不改的進行行政問責等。
來源:中國廣播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