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識別偽造卡 銀行被判擔全責
防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牡丹靈通卡是工行向儲戶出具的證明雙方存在儲蓄存款合同的有效憑證,銀行應對銀行卡的真偽具有鑒別能力;但本案中由于工行對偽造的銀行卡沒有能力識別,以致他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卡盜取了孔霖的存款,工行沒有盡到義務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ATM自動取款機是銀行服務的延伸,在銀行的控制之下,銀行負有為儲戶提供安全交易環境、保障儲戶在使用密碼之時不被非法竊取的義務。本案中,孔霖只是在很短的時間里通過ATM機取款,他已盡了一般應盡的安全注意義務,對由此引起的銀行卡卡號、密碼信息泄露,導致賬戶資金被假冒支取的損害后果,過錯在于銀行,銀行理應承擔責任;銀行沒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犯罪分子侵犯的是銀行的經營資金,而不是儲戶的個人財產權,發生刑事案件與儲戶無關。
2009年12月,防城區人民法院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判決工商銀行返還孔霖存款44.41萬余元及利息。
銀行不服上訴 理由不足被駁回
工行不服一審判決,向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銀行卡的戶名雖是孔霖,但卡內資金的事實占有人是所謂的老板,孔霖沒有資格起訴,而且銀行卡磁條信息和密碼均是在農業銀行柜員機上泄露,應追加農業銀行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同時堅持自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孔霖的訴訟請求。
中院審理后認為,孔霖要求工行賠償的是銀行卡內的存款,而該卡的戶名是孔霖,這是證明兩者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依據,因此孔霖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是一審的適格原告。
中院認為,孔霖牡丹靈通卡的卡號、密碼雖然是在農業銀行的自動取款機上被竊取,但兩家銀行同屬銀聯成員,按銀聯協議的約定,農業銀行的自動取款機應視為工商銀行辦理業務場所的延伸,孔霖只與工商銀行存在法律關系,因此一審判決并未遺漏當事人。至于工行與農業銀行之間該如何承擔責任則屬另一法律關系,本案對此不予審理。
日前,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新民網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