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印發《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管轄,收集、調取證據的效力,如何認定侵犯著作權罪中“以營利為目的”等問題。
明確網絡侵權定罪量刑標準
此次公布的意見的重點之一,是對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從非法經營數額、傳播他人作品數量、作品被點擊的次數、注冊會員人數等方面進一步明確。為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打擊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
意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注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前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認定營利更明確具體
關于侵犯著作權犯罪“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問題,《意見》根據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中,有些是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特點,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相較以往的一般性規定更加明確、具體。
意見規定,關于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除銷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據介紹,意見另一個新亮點是規定了商標犯罪未遂的問題。尚未銷售的、查獲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達到了一定的數量,就要依法定罪判刑。意見對這種“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具體的規定,并規定按照犯罪未遂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