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試行)》。
規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審判、執行、立案、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業務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人民法院在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和補充審判、執行、立案、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業務崗位工作人員時,也不得將具備上述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作為擬任人選。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