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位老人“白發人送黑發人”,如今又要與女婿對簿公堂,情何以堪?(由當事人提供)
查封房產,卻又解封
根據中國人的傳統,親人之間有矛盾,首選調解、私了;一旦訴諸公堂,被傷害了的親情就破鏡難重圓了。但這一幕還是發生了。
根據楊家的說法,真正讓他們下決心訴諸公堂的,是他們發現事情挑明后,張榮在2009年1月份和3月份,以低價賣了6套價值2500萬元的別墅和臨街商鋪,而“買家是張榮的托兒,相當于自己賣給自己”。他們認為,若再拖下去,遺產將被轉移殆盡,即便日后打官司打贏了,也難以執行到位。
兩位老人申請法院作出訴前財產保全,查封張榮位于廣州和汕頭的71處房產。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裁定,批準了兩位老人的申請,相關房產被悉數查封,期限2年。
5月6日,楊家又快馬加鞭,遞交民事起訴狀,要求法院判令張榮歸還楊文遺產中的6000萬元;法院于5月22日受理了起訴。
對于4月3日的查封裁定,張榮強烈不服,他認為這些房產絕大多數都不屬于遺產范圍,是在楊文去世后,自己與他人合伙購買用于投資經營的,“查封造成了正常的經營無法進行”,申請法院解除查封。
6月26日,汕頭中院又作出了另外一份裁定,推翻了此前的查封裁定,給71套房中那57套位于汕頭的房產解了封,理由是:“查封的部分房地產,系被申請人為投資房地產經營所購置,為不影響被申請人的正常經營活動,避免造成雙方當事人的損失……解除查封。”在解封的同時,法院并沒有讓張榮提供新的財產擔保。
這便讓案件陷入了一種困境:即便兩位老人最終打贏了官司,那解封的57套房也已不在法院可控的范圍內了。但不管如何,官司還得繼續打。
張榮指出,根據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和子女時,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則不屬于第一順序。也就是說,只有在被繼承人沒有配偶和子女的情況下,其遺產才有可能由父母繼承。若依據香港法律,楊文有丈夫和一對子女,他們才是首選的繼承人,楊老爺和陳老太沒有繼承權。
不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和第13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均分遺產。也就是說,楊老爺、陳老太、張榮及其兩個子女5人都有均等的繼承權。夫妻共有財產中,一半歸楊文,楊文的那一半應由5人均分。
女婿勝訴,老人上訴
今年1月26日,汕頭中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結果讓楊家大失所望。
法院接受了張榮一方關于楊文臨終前“在內地連續居住時間不足一年”的算法,并據此指出包括股票在內的動產的處理,應依據香港法律。也就是說,楊家兩老無法繼承這部分財產。
法院還認定,楊家提及的76套房產中,有58套是楊文去世后才購買的,不屬遺產范圍;2005年7月1日楊文去世前登記在張榮名下的房產只有18套,且其中有若干套已被售賣用于抵償夫妻共有債務,可供繼承的夫妻共有房產是13套。
依照法律規定,這13套房產總價的一半,由兩位老人、張榮及其兩個孩子5人平均分享。根據評估價,每人可得133萬元。房子歸張榮所有,張榮折價支付其他4人的應得部分款項。
比對訴訟主張和判決結果,張榮無疑勝訴了。費盡了周折,楊家兩老卻只各獲得了133萬元的遺產,除去總計17萬元的各類訴訟費用,這個數字甚至遠遠低于雙方私下協商時張榮提出的“共800萬元”,這讓兩老難以接受。
昨天,楊家的兩位老人向汕頭中院遞交了上訴狀,若不出意外,雙方當事人還得在廣東省高級法院打一場二審官司。
在上訴狀中,楊家一方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張:一審法院為張榮單方利益違法解除財產保全,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導致張榮將財產轉移至第三人名下,涉嫌枉法裁判。楊文的經常居住地應是汕頭,對其遺產中動產部分的處理,也應適用內地法律;一審法院不僅算法有誤,還忽視了楊文死前四年多時間長期居住在汕頭的事實。一審法院不把張榮在楊文去世后購買的55套房產計入遺產,卻又未能查明這55套房產是否用遺產轉化而來的。
楊家要求二審法院主動調查,搜集證據,查明那“價值3億元以上的股票”是否真的存在,以及那55套房產的購房款從何而來。
昨天下午,記者撥通了張榮的手機,他第一時間并未接聽,但隨后用香港的手機回撥了記者的電話。他告訴記者,關于此案,他已全權委托給他聘請的律師,“個人不發表任何意見”。
爭議焦點
法律不同,歸屬各異
香港與內地的法律規定截然不同,法官該怎么辦?
楊文是香港居民,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6條:“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睋?,房產屬于不動產,適用內地法律,幾無爭議可言。
但楊家認為,張榮掌握了價值3億元以上的股票,這部分有待查實的動產成了爭議的焦點。“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什么是“住所地”?楊文入了香港籍,卻常年居住在老家汕頭,住所地在哪里?
焦點1:“住所地”之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3點規定:“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其產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住所為住所。”
兩位老人的代理律師指出,楊文亡于汕頭,臨終前又長期定居汕頭,且其幾乎全部遺產都在內地,汕頭就是她的經常居住地,本案理應適用內地法律。
張榮一方則搬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彼拇砺蓭熡嬎愫笳J為,楊文在汕頭的連續居住時間未滿1年,因此汕頭不是其經常居住地。
焦點2:住院算不算居???
至此,本案的一審最終演變成了一道簡單卻又復雜的數學題。說它簡單,是因為這道題只需加減天數,看總數是否夠1年即可。說它復雜,是因為其中玄機密布,哪些天數應該加進去,哪些天數應該減下去,直接決定了遺產的歸屬,又逐漸演變成了一道咬文嚼字的語文題。
張榮一方是這么算的:楊文最后一次離開香港住所是在2004年6月14日;2004年7月8日起,她到汕頭大學醫學院治病,直到2005年7月1日病故,其間住院3次,共計43天??鄢@43天,從2004年的6月14日到2005年的7月1日,楊文在汕頭連續居住的時間不到1年——因為“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住院的43天不能計入總數。
楊家的觀點針鋒相對:“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重點是“地方”除外,而非“時間”除外。這條規定是為了排除以住院治療為目的去到某地并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情況。比如,某個中國病人到美國看病,在美國住了一年的院后病故,不能因此就適用美國的繼承法。
他們認為,楊文長期居住在汕頭,顯然不是以住院治療為目的,“她何不選擇醫療事業發達的香港?”因此,張榮一方把楊文在汕頭住院的43天從總天數中減去,是對法律規定的曲解。文/圖 本報記者張強 (署名除外) 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所用姓名皆為化名。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