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象】 “代履行”天價費用
費用應按成本合理確定
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不妨礙通行,事故車輛需盡快拖離現場,于是各地都出現了由拖車公司實施的做法,甚至涌現天價拖車費案。
草案針對“代履行”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組織代履行。”
喬曉陽表示,通過吸納委員意見,贊成對代履行嚴格限定范圍。對此,草案修改為,“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為控制代履行費用,草案規定,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第三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實施代履行。
聲音
限權?授權?
2009年8月,行政強制法草案“三審”,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網絡征求意見,共收到3874條意見和建議。數次審議中都存在的設定權爭議,在征求意見中亦得到公眾印證。
企事業單位職工、城市居民、農村居民提出的意見約占總數的42%。行政執法人員提出了861條意見,約占意見總數的22%。
法工委分析,從總體情況看,意見有分歧。民眾認為草案對行政強制權的規范力度還不夠,而行政執法人員則認為應當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行政強制權,草案授權還不夠。
同行政執法人員以外的群體復雜的意見相比,行政執法人員意見較為一致,認為一方面要明確行政強制的法律地位,為行政執法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在規范行政強制的同時,提升了行政強制的正面形象和社會認同感,希望盡快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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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立法20年“拉鋸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兩年前坦言,行政行為最需要規范,行政權強大,公民權弱小,制約行政權,保護公民權。這正是行政強制法的出發點。
經過20多年的反復討論,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認為,理論上的問題基本都已理清,只剩平衡各方利益的難題。
爭權 行政機關憂手腳被縛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2005年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講座上表示,與一般的行政管理權不同,行政強制權必須來自法律、法規的特殊授權,嚴禁行政強制主體自己給自己創設行政強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