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拒絕免費為電信用戶提供國內長途通信、國際通信、移動通信和信息服務等收費清單,或者電信用戶對交納本地電話費用有異議并提出要求時,拒絕為電信用戶免費提供本地電話收費依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的,處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銷售未取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向電信用戶提供公共電信服務的;
(三)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的。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獲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后降低產品質量和性能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八條 有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所列禁止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應當通知企業登記機關。
第七十九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條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與經營電信業務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的組織或者個人在內地投資與經營電信業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
一、基礎電信業務
(一)固定網絡國內長途及本地電話業務;
(二)移動網絡電話和數據業務;
(三)衛星通信及衛星移動通信業務;
(四)互聯網及其它公共數據傳送業務;
(五)帶寬、波長、光纖、光纜、管道及其它網絡元素出租、出售業務;
(六)網絡承載、接入及網絡外包等業務;
(七)國際通信基礎設施、國際電信業務;
(八)無線尋呼業務;
(九)轉售的基礎電信業務。
第(八)、(九)項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二、增值電信業務
(一)電子郵件;
(二)語音信箱;
(三)在線信息庫存儲和檢索;
(四)電子數據交換;
(五)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
(六)增值傳真;
(七)互聯網接入服務;
(八)互聯網信息服務;
(九)可視電話會議服務。
來源:中國互聯網協會 編輯:孫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