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中審核同意的項目;
(二)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主辦單位的基本項目;
(三)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有效期2年。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內,向原審核機關申請復核。通過復核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
第三章 醫療保健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內容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健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對發布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鏈接的信息負全部責任。
不得發布含有封建迷信、淫穢內容的信息;不得發布虛假信息;不得發布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互聯網上儲存和處理電子病歷和健康檔案信息。
第十三條 發布醫療廣告,必須符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注明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并按照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登載。
不得夸大宣傳,嚴禁刊登違法廣告。
第十四條 開展性知識宣傳,必須提供信息內容的來源,并在明顯位置標明。信息內容要由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審核把關,確保其科學、準確。
不得轉載、摘編非法出版物的內容;不得以宣傳性知識為名渲染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的內容;嚴禁傳播淫穢內容。
第十五條 開展性科學研究的醫療保健網站,只能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
嚴禁以開展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淫穢內容。綜合性網站的預防保健類頻道不得開展性科學研究內容服務。
第十六條 提供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登載的新聞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登載的藥品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底部的顯著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或者《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的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