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作家協會副主席張抗抗提案修改著作權法,建議加強“延伸集體管理”的權利,細化信息網絡傳播權,明確規定付酬標準。
張抗抗委員說,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著作權保護水平關系著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而文化創意產業又是國家軟實力最主要的體現。在當今世界一體化的經濟格局下,中國最重要的出路在于創新,而創新的出路,仰仗于對創新成果的嚴格法律保護。
張抗抗委員在提案中說,中國現行著作權法已明顯滯后,其中一些法規和條款已不適應快速發展的經濟文化現狀。現行著作權法于1991年6月1日實施。整整20年過去,數字技術飛速發展,互聯網全面普及,市場經濟不斷完善,對外經貿及文化合作日益深化;文學、音樂、電影、攝影等文化創意產業和高科技產業的生存、發展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既面臨良好的發展機遇,也面臨日益猖獗的侵權盜版的挑戰。
對于著作權法的修訂,張抗抗委員首先建議加強“延伸集體管理”的權利。張抗抗說,很多作品被侵權,各種著作權糾紛和官司不斷,所有這些現象都源于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必要權利的規定不夠嚴密、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無具體法規可依;對侵權盜版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夠,導致有關部門執法的難度。
其次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規細化。張抗抗說,2001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中為著作權人增加了一項單獨的著作權財產權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2006年國家又出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進行了專門規定;2010年的侵權責任法針對通過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情形進行了規定。目前在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方面已經有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但具體到現實操作,尤其是涉及一些影響重大的版權事件,仍存在法律法規層面的空白或缺乏實施細節。
此外,著作權法應明確規定付酬標準。張抗抗說,現行《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是1999年4月制定的,時隔10余年,這一規定已經遠遠跟不上時代。提議對該規定進行修訂,明確和提高“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付酬標準”。與付酬標準相關聯的問題,涉及著作權侵權賠償標準應當進行細化。
來源:新華網? (記者 白瀛 史競男 廖翊)? 編輯:段若蘭 許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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