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麥慶泉為此專門起草了《關于修改刑法將侵害股權的行為明文定性為“侵犯財產罪”的立法議案》,目前已經征集到30個代表的簽名,將正式提交全國人大。
麥慶泉經過調查發現,侵犯股權主要有三種行為:一是公民或法人派往目標公司的代表利用職務的便利,通過偽造簽名或簽章等手段,將目標公司股權占為己有;二是大股東利用管理公司的機會,出具虛假手續,將小股東的股權據為己有或非法轉讓;三是目標公司的管理人員,通過虛假股權轉讓合同、虛設債權沖抵債務、訴訟欺詐和洗錢等手段,將股權據為己有或非法轉讓。
目前對股權保護力度不足
麥慶泉表示,以上種種侵害股權行為產生的糾紛,一般被作為民事糾紛訴諸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或者以行政處罰的方式解決,此種救濟途徑對股權保護及對侵害行為懲罰的力度明顯不足,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侵占行為人所獲得的非法收益可能已被轉移或者揮霍,無法返還;二是侵占行為可能使公司失去有利的市場時機,給公司生產經營帶來的巨大損害無法挽回;三是侵占的非法手段多樣化,復雜化,系列化,無法通過一兩個訴訟實現股權返還的目的。
麥慶泉說,基于民事及行政救濟途徑的不足,有些被害人希望以刑事案件處理程序解決,但公安機關卻難以處理,原因在于:一方面,《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財產”是否包括“股權”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另一方面,即便認定股權屬于“侵犯財產罪”中的“財產”,侵害股權的行為與各個具體罪名也無法相吻合。因此,常見極不合理的刑罰現象:一萬元被盜或被侵占,可得到刑法的保護,而價值幾百萬、甚至幾十億的股權被非法侵占,則得不到刑法的有效保護,這與法律的宗旨相悖。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馮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