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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物價上漲時的國家救助
在物價聯動補貼方面,我國早在春秋時期就有先例。補貼的對象多為鰥寡孤獨的低收入人群。
糧食是農業社會最重要的商品,糧價是中國古代物價中最為關鍵的部分。當糧食價格上升時,古代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對民眾進行救助,以維持人們正常的生活。春秋末期,著名政治家、實業家,被稱為“商圣”的范蠡提出“平糶”(糶:tiào,賣糧食)政策:國家在糧食豐收而谷價過低時進行收購,當糧食失收而谷價過高時以低價進行拋售,防止糧價過高。
漢朝設置常平倉,政府在谷價低時進行收購以備谷價高的時候拋售。這一制度被以后的各朝代沿用,晉、隋、唐、宋、元以至明清都采用常平倉制度或者它的變通措施。
糧食賤賣給窮人
如果發生嚴重自然災害以至糧食昂貴而災民購買不起,常平倉不足以發揮作用時,朝廷往往從國家倉庫中撥米賑濟,賤賣給民眾。
唐天寶十二年(753年)八月,京城連日大雨使得米價昂貴,唐玄宗下令拿出太倉米十萬石,減價賣給窮人。第二年,又有一個多事之秋。原本是秋收的季節,卻接連下了60多天的雨,因此京城物價暴漲,米與錦綢羅緞價格相當。因此,唐玄宗下令取太倉米一百萬石,分十次賤賣給貧民。
然而,即使賤賣,還有一些人因為極度貧窮而買不起糧食。對于這些窮苦人,朝廷將免費發放錢糧給他們。
在發放食物的救助中,古老而實惠的方式是施粥法。在特殊的年節或者糧食價格較高時,官府在貧民聚居地設立粥棚或粥廠,官撥倉米,煮粥濟貧。
除了發放食物外,政府還會向貧民無償發放錢銀,使他們可以自行購買糧食或其他日用品。
鰥寡孤獨 為歷朝補助對象
歷朝歷代在救助民眾生活時首先關注弱勢群體,保障他們的生活。
漢朝建立時,民生凋敝,物價高昂,一石米五千錢,因此漢高祖向社會頒布養老法令,凡90歲以上的人,連同他的子、孫、妻、妾都可以得到政府的食物救濟,使其不至于挨餓;后來又規定70歲以上的人都可以得到皇帝賜予的手杖,并可享受相當于600石俸祿的官員的待遇。
皇佑元年(1049年)十一月,由于河北遇災,宋仁宗下詔凡災民80歲以上及篤疾沒有獨立生存能力的,每人賜米一石、酒一斗。
南宋之初,州縣殘破、人民流離失所。因為京城物價居高不下,致使鰥寡孤獨的人難以生存,宋高宗下令京城和各地方的居養院對鰥寡孤獨的人進行收養;若居養院資金不足,可以向政府申請財政撥款。明清時期各州縣均設立養濟院,收養鰥寡孤獨及殘疾無所依托之人。
來源:《法制晚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