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帶公證員買5箱假茅臺 店主稱知假買假拒賠
這類案件已有判例
“職業(yè)打假人”獲“退一賠十”
法制網去年12月14日報道:上海某超市銷售過期食品被告到法院,超市以原告是“職業(yè)的打假人”為由,不同意“退一賠十”。上海市長寧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法律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guī)定,基本出發(fā)點在于制約生產者、經營者侵犯消費者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非法行為,而非限制職業(yè)打假,遂于近日一審判決出售過期食品的超市退還原告貨款270元,賠償2700元。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也就是俗稱“退一賠一”的規(guī)定。
消費者熟知的另一種懲戒商家的手段“假一罰十”,則是根據《食品安全法》,該法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據介紹,并不是只要是碰到了食品問題都可以得到10倍賠償。消費者在要求10倍賠償之前,一定要明確兩點:一是所購買的食品是否已經或是可能會對自己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二是經營者是否存在“明知”故犯的意愿。
來源:揚子晚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