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汀檢察院:發揮檢察職能 呵護綠色家園
在長汀縣推進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過程中,福建省長汀縣檢察院立足于人、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積極為水土流失綜合治理保駕護航,助推生態建設,創造了檢察機關服務水土流失治理的“長汀經驗”。
長汀是我國南方紅壤區水土流失最嚴重的縣份之一,水土流失歷史之長、面積之廣、程度之重、危害之大,居全省之首。據1985年遙感普查,當時水土流失面積達146.2萬畝,占長汀縣土地面積的31.5%,居全省及其他南方省份之首。
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長汀縣積極推進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尤其是2000年以來,全縣累計治理面積117.8萬畝,成效顯著,被譽為南方水土流失治理的典范。
創新機制:讓被毀林地重披綠裝
七年前,這里是一片片被燒毀的山場,45歲的曹玉指著眼前青蔥翠綠的一片杉樹林,激動地對前來回訪的縣檢察院林業檢察科李科長等人說:“這片樹木就是7年前按照檢察院的建議補種的。你們讓我補植復綠的建議挽救了我的家庭,給了我彌補過失的機會,讓我的良心得到安慰,真的謝謝你們!”
時光倒回至2005年3月,曹玉在長汀縣羊牯鄉周家地村大水坑山場自家的責任田除草時,違反野外用火規定,點燃田埂草引起失火燒山,造成大片集體山場被毀,其中過火面積338.85畝,受害面積122.55畝,直接經濟損失5960元。案發后,曹玉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支付了撲火工資4200元。但對于其他損失,她表示由于自己是低保戶家庭困難,確實無力賠償。檢察官們創造性地提出了讓犯罪嫌疑人在被毀林地補植樹苗、墾復山場、恢復植被的意見,并建議法院將其是否履行生態恢復責任作為考量被告人是否悔罪、是否繼續危害社會、是否可以酌情從重、從輕處理的客觀依據。此舉得到福建省、市兩級檢察院的高度評價并在全省林檢部門推廣,隨后又被高檢院轉發推廣全國。
據了解,長汀縣檢察院于2005年3月制定了《關于開展生態恢復工作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在辦理涉林刑事案件過程中開展生態恢復工作,推進水土治理工作的任務、措施、標準、程序及相關責任。長汀縣人民檢察院任錦銘表示,此舉主要目的是為了彌補涉林刑事犯罪造成的森林資源的損失,確保補植復綠、生態恢復責任的落實,推進水土流失治理,修復生態環境。
目前,已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了8項工作機制,使辦案與生態恢復相輔相成、有序開展。一是生態恢復評估機制;二是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友的聯系機制;三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機制;四是履約保證機制;五是與林業主管部門的聯系機制;六是涉林案件量刑建議機制;七是監督機制;八是生態恢復責任考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