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租賃公房10余年沒付房租,結果被房屋管理單位起訴要求解約。近日,經西城法院調解,李先生當庭給付了租金等費用。
物業公司訴稱,該公司是西城一小區公房的管理人。2000年4月,公司與李先生簽訂《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李先生作為回遷戶,承租該公司公房一套,并約定李先生交納房租費等相關費用,另約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該物業公司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合同簽訂后,物業公司將房屋交付李先生使用,但李先生從2001年9月起至今未交納房租。公司因此請求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李先生騰退房屋并支付拖欠的房租及保安費、違約金等共計3.8萬余元。
法庭上,李先生稱,他確實沒有交納房租、保安費等,原因在于不清楚房租、保安費、保潔費的收費依據,并非惡意拖欠。他同意協商解決糾紛,希望物業公司能夠給予一定減免,至少應減免違約金。
經過法院調解,物業公司同意減免違約金,同意放棄李先生騰退房屋的主張。李先生當庭給付了房租、保安費、保潔費等共計1.9萬余元。(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