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中國證監會就《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草案)》(簡稱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證監會表示,草案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活動做了一般規定,證券公司無論代銷何種金融產品,原則上均適用。
草案對何為“代銷金融產品”進行了界定,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托,為其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人的行為。
草案規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時,不得采取夸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采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托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托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證監會同時對草案做出解釋,其中草案規定可以代銷的金融產品,應當是國家有關部門(如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等)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或者備案在境內發行的金融產品。例如,證券公司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公司信托計劃、保險產品等。
證監會在草案起草說明中表示,在成熟市場,證券公司代銷其他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是一種通行的做法。證監會也已允許證券公司從事代銷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經過這些年來的實踐,證券公司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管控代銷風險的能力,證監會也積累了一定的監管經驗,擴大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范圍的條件基本具備。另一方面,此次國際金融危機也充分暴露了金融機構不當銷售所導致的問題,有必要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