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到9日,我國先后有三架航班接到威脅信息。這些信息雖最終證明是虛假的,也沒造成人員傷亡,但對航行秩序造成嚴重的影響。雖然近兩起航班炸彈恐嚇事件被證明是一名16歲有精神障礙嫌疑的少年所為,沒有恐怖主義背景,但由于聯系到6月29日和田至烏魯木齊航班上發生的劫機事件,我國社會各界對航空安全更為關注和憂慮。
自從冷戰結束以來,重大劫機事件數量逐漸減少。除了“9·11”事件特例以外,在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下,世界航空安全形勢不斷改善。各種航空安全措施,從證件檢查、案例檢查、指紋識別系統到各國航空信息的聯動網絡,都促進了航空安全。但這些措施對航班炸彈恐嚇事件的遏制作用不大。因為這些“詐彈”制造者不用進入航班,只要一個電話、一個電子郵件、一個紙箱就可完成。2010年5月15日,一架由香港起飛的客機突傳機上有炸彈,加拿大軍方立即出動戰斗機護航并做好擊落航班的準備。今年8月,一架從紐約飛往莫斯科的航班因炸彈恐嚇被迫停靠冰島。可以說,與恐怖事件相比,這些“詐彈”事件更是無法預防。由于“基地”等組織曾把發布虛假信息作為干擾國際反恐力量的一種手段,以隱藏自己的真實恐怖活動陰謀,各國對這種事更是寧可信其有,一般都會迅速就近降落,進行安全檢查。
既然無法預防,就只能加強對“詐彈”制造者的打擊與懲罰力量,以威懾潛在的好事之徒和惡作劇者。要懲罰“詐彈”制造者,首先要區別虛假警報與不實警報。前者指主觀上報警者知道是虛假的,后者指主觀上認為炸彈警報是真實的,但最后被證明是虛假的。前者屬于司法打擊范圍,而后者則多數是反恐部門作出的、沒有被證實的預警。
要懲罰“詐彈”制造者,要先找到這些人。在很多案件中,這些人最終沒有被找到。即使最終找到了這些人,其中的很多也會由于精神病等借口而免于處罰或從輕處罰。所以,嚴懲很難落到實處。
總體來看,要想嚴厲懲罰這些“詐彈”制造者,就必須對他們的目的、心理狀態和最終后果做出綜合判斷。有些“詐彈”行為本身就是恐怖事件的一部分,企圖以此來要挾相關國家與政府,或分散反恐部門的注意力。對這種行為,應該以恐怖主義罪論處。
有些“詐彈”行為是出于個人某種目的。曾有乘客眼看要趕不上飛機,就謊稱飛機上有炸彈以延誤航班起飛時間。還有些是出于一時沖動甚至是惡作劇,但對自己行為的公共安全意義估計不足。對于這兩個類別,都應該以危害社會安全罪對其予以嚴厲的刑法處置,西方國家也是這么做的。
一些“詐彈”制造者雖有精神障礙,但他們主觀上知道自己在散布虛假消息;而另一些則有妄想癥,真相信飛機上有炸彈。對于前者要予以法律嚴懲;對于后者,特別是那些沒有正常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起嚴格的管理與監護職能,并責成其承擔相關的經濟損失,以促使監護人增強責任與風險意識。(作者是復旦大學美國研究中心副教授張家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