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浙江省溫嶺市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女教師虐童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事件發生后,溫嶺警方迅速介入,社會輿論一片嘩然,要求嚴懲幼兒園教師的呼聲不斷。11月16日,溫嶺公安官方微博稱:“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女教師虐童事件經警方深入偵查,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認為涉案當事人顏艷紅不構成犯罪,現依法撤銷刑事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羈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消息一出,再次引起廣泛討論,要不要增加虐童罪?現行刑法對該類虐童行為是否能規制?幼兒的合法權益該如何有效保護?為此,《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專門采訪了相關專家。
虐童案頻發引社會聲討
今年以來,虐童事件不斷刺激著人們的神經:
6月,河南鄭州,幼兒園教師因小孩不好好午休,自己管不住而讓說話的小朋友互打耳光。
7月,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某兒童康復服務中心的教師因四歲多的幼兒小邱做運動時不配合,拉起小邱的雙手將其凌空吊起,并快速向后將其甩到地上;后又拉起小邱的雙腳,原地360度翻轉,致使其頭部撞在地上,昏迷不醒。
10月,浙江溫嶺虐童教師顏艷紅因“一時好玩”,在該園活動室里強行揪住一名幼童雙耳向上提起,同時讓另一名教師用手機拍下,之后該視頻被上傳到網上。同時被傳到網上的還有一些倒在垃圾桶里的、用透明膠貼上嘴巴的幼童照片。
……
將適齡兒童送到幼兒園幾乎已成為所有家長的選擇,既省心又能培養孩子的性格,增長見識。但上述事件讓不少家長心有余悸,放學接到孩子后馬上檢查是否“完好無損”。
記者隨機采訪了幾位有小孩在上幼兒園的母親,除了對虐童事件表示憤慨之外,她們對幼兒權益該如何保護表示了極大的不安。
“小孩交到幼兒園之后家長就見不到了,一整天的時間,都是老師在照顧。如果遇上不好的老師,還真是沒有辦法。”家住北京市海淀區的陳女士表示了擔憂,她4歲的兒子正在上幼兒園。
“不管怎么懲罰違法者,給小孩造成的傷害都是不可逆轉的,政府應采取措施從源頭上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女兒正在上幼兒園中班的王女士說。
可擴大虐待罪主體范圍
溫嶺虐童事件曝光后,在網上掀起如潮水般的討伐,溫嶺警方按照涉嫌尋釁滋事將當事人刑拘。在此期間,法律界對該種行為應適用何罪紛紛發表自己的觀點:虐待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各有其支持者和反對者。也有不少律師主張參照國外的規定,增設虐童罪,并獲得了廣泛的支持。
對于該案如果達到刑事犯罪標準能否定虐待罪,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羅翔認為,虐待罪的主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雖可作一些擴張化的解釋,比如何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一般可將保姆、養老院的工作人員理解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但將幼兒園教師解釋為家庭成員則有一些障礙,這一案件定虐待罪不太合適。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周振杰也認為,就目前刑法的規定來看,肯定不屬于虐待罪,因為主體不符合。
至于尋釁滋事罪,周振杰認為,該罪更多強調的是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方面,而該案主要還是侵犯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用在此處不太合適;故意傷害罪則只有達到輕傷才是公訴案件。
對于是否應該修改法律或增加罪名來規制此類行為,羅翔認為值得商榷,作為幼兒園教師,長期責打孩童,如果達到了輕傷的標準,可定故意傷害罪。
對于增加虐童罪的呼聲,周振杰認為沒有必要。一旦增加就會與其他罪名如虐待罪造成交叉,導致法律適用的混亂。
“可以把虐待罪里的主體身份進行擴大。”周振杰建議,可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改為“被監護的人員”。這就把孤兒院工作人員虐待孤兒、養老院工作人員虐待老人等行為囊括其中了,比增加一個罪名更經濟、有效。
多管齊下保護幼兒權益
虐童事件頻發給幼兒造成了沉重的心理陰影,單靠法律手段是否就能解決此類問題?有專家認為,法律救濟屬于事后救濟,不管對違法者處以怎樣的處罰,都不可改變被害人被害的事實。應該更多的從事前的角度考慮如何保障幼兒權益。
“刑法是社會最后的保護措施,對于社會中一些問題沒有必要輕易介入。諸如虐童問題也不是僅僅靠法律就能夠解決的。”羅翔指出,中國現行的教育體制使得一些教師失去了所該有的愛心,即便用刑法的措施,效果也不會太明顯。溫嶺虐童是個案,有法律的問題,也有社會的問題,而更多的是社會的問題。現在功利主義的教育體制,導致教師和學生更多的是利用和被利用的關系,再加上幼兒園教師的工資非常低,不太受人尊重。因此,應從社會政策著手,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周振杰認為,幼兒園虐童事件頻發,幼兒園本身、當地的教育主管部門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幼兒園招聘教師應該嚴格審核資格,須保證所招的員工要依法行為。對于虐童案的發生,幼兒園應該承擔監管不力或者過失的責任。在沒有達到刑事責任標準時,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周振杰說。
“教育部門在監管方面也應該承擔起一定的責任,對幼兒園資質的審查、對教師資格的考核都應該加大力度。”周振杰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