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理想照進現實--解放思想、推動修法從粗疏到縝密,映射中國改革開放變遷
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完成了刑訴法的第一次“大修”。
據顧昂然介紹,隨著國家的快速發展,刑事犯罪的日趨復雜和執法環境的變化,以及在實踐中積累的經驗教訓,需要對這部法律進行補充修改。
“比如很多新型經濟犯罪的出現;跨省市流竄作案犯罪大量增加;涉及境外犯罪增加;律師隊伍不斷發展,需要在刑事訴訟中更好地發揮作用;政法機關在司法實踐方面積累了新的經驗等,都需要刑訴法做出修改完善。”顧昂然說。
同時,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與法制原則不相適應的問題。耄耋之年的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陳光中是刑訴法兩次修法的核心專家。他回憶說:“改革開放不久,我陪著國外參觀團到北京一個法院觀看開庭審案。‘這是軍事法庭嗎?’外國人突然發問。原來,我們法官身上穿的不是現在的黑色法袍,而是類似軍裝的服裝,頭上還戴著‘大蓋帽’。”
不僅是服裝外觀,當時的庭審方式也是“糾問式訴訟”,存在“先定后審”的問題。檢察院起訴后,首先由法院預先審查,認為定罪沒有太大問題時,才會開庭。法庭上不是控辯雙方舉證,而是法官直接訊問被告人。如果被告人申辯自己無罪,法官會說他“不老實”。
改革開放帶來的經濟社會巨變,為修法者提供了借鑒吸收國外經驗的機會。陳光中說:“第一次修法前,我們考察了意大利改革刑事訴訟的制度,他們的庭審改革吸收了英美國家的‘對抗式訴訟’。意大利一位專家說--‘不改不行,保障人權是世界潮流。’”
1996年對刑訴法首次修改,大膽吸收了先進經驗和做法。修法向著保障人權、更加公正邁進:完善強制措施,取消收容審查制度;檢察機關不再使用免予起訴;改革死刑執行方式;增加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規定;吸收“對抗式訴訟”,改革一審審判方式,法官居間裁判,當事人可以在公開的法庭上進行辯論、質證……
這次修法在刑事強制措施、偵查手段、被告人的辯護權利、立案管轄、庭審活動等諸多方面,作了重要補充修改。陳光中認為,第一次修改刑訴法是成功的,并且為以后的修法積累了有益經驗。比如,注意懲治犯罪,同時也注重保護人權,努力做到兩者的統一;在立足國情的同時,也吸收國外的實踐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