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4日從省委外宣辦新聞通報會上獲悉,甘肅省紀委、監察廳、預防腐敗局起草修訂了《甘肅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甘肅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政若干規定>實施辦法(試行)》兩項法規制度,已經省委常委會、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并以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文件形式正式下發實施。
這是甘肅省紀委為了加快推進制度體系建設,切實提高反腐倡廉建設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按照中央懲防體系《工作規劃》制定出臺的反腐倡廉法規制度。也是繼2012年8月份省委、省政府集中出臺《甘肅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實施辦法(試行)》等4項反腐倡廉法規制度以來,再次制定出臺的兩項重要的基礎性反腐倡廉法規制度。
《甘肅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共5章36條,分總則、責任內容、檢查考核與監督、責任追究、附則五個部分。總體來看,《實施辦法》貫徹落實了中央和省委近年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體現了反腐倡廉建設的新成果,反映了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實際需要,是一部深入推進我省反腐倡廉建設的基礎性法規。
修訂后的《實施辦法》與原《實施辦法》相比,體例上保留了7條、調整了4條、增加了25條,內容上更加注重制度創新,力求做到責任明確,監督到位,追究有力。概括起來講,主要有七個特點:一是調整了基本框架。二是增加了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新增加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和牽頭與協辦單位兩個責任主體,并對每一個責任主體的分工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三是強化了檢查考核與監督的措施。四是完善了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五是充實了責任追究方式。修訂后的《實施辦法》明確了對領導班子的責任追究方式。同時明確了對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方式。六是規定了責任追究的從重、從輕情節和責任劃分。七是明確了責任追究的辦理程序、時效和影響期以及再追究程序。
《甘肅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試行)》,共5章33條,分為總則、廉潔從業行為規范、實施與監督、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附則五個部分。主要特點一是在全面體現中央《若干規定》精神的基礎上進行了拓展和細化。比如在實施與監督一章中,增加了企業國(境)外機構負責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簽訂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承諾協議,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與收入、薪酬相掛鉤,建立健全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檔案,重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審計結果運用等內容。二是明確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容易引發不廉潔行為問題上的政策界限。三是強化了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四是創新了監督檢查的措施和辦法。(記者 薛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