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監控發現的線索,2011年8月11日,證監會對孫偉等人涉嫌內幕交易行為立案調查。調查發現,孫偉、張林、孫宏等人涉嫌內幕交易犯罪。2012年2月,證監會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目前已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查,2009年10月底,安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源股份)控股股東江西省煤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江煤集團)與中弘卓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弘集團)雙方就江西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西煤業)重組借殼安源股份的上市方式達成一致意見。2010年2月21日,中弘集團給江煤集團出具《承諾函》,承諾3月31日前完成對江西煤業的剩余出資。7月26日,安源股份應江煤集團要求申請股票停牌。8月31日,安源股份公告重組預案并復牌。根據雙方協議約定及重組進程情況,中弘集團對江西煤業的出資情況是決定安源股份啟動重組的關鍵,屬于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為2010年2月21日至8月31日。中弘集團財務人員孫偉參與了安源股份重組的整個過程,知悉中弘集團對江西煤業的資金到位情況,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
2010年2月份,孫宏從孫偉配偶張林處獲悉安源股份重組信息,并提議利用他人賬戶合作交易“安源股份”股票。4月16日至7月7日,孫偉、張林和孫宏向阮某證券賬戶合計轉入590萬元資金,并利用該賬戶買入“安源股份”股票46萬余股,成交金額589.30萬元,賬面盈利258.56萬元。
孫偉、張林、孫宏等人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漏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規定的情形。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有關規定,證監會將孫偉等涉嫌內幕交易犯罪情況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孫偉對其知悉內幕信息的事實予以否認,調查人員經過與重組方、江煤集團和相關中介機構的多方求證,從而確認:孫偉是中弘集團駐江煤集團項目組的唯一一名財務人員,每天收集、匯總江煤集團下屬子公司的財務數據,掌握中弘集團對江煤集團的增資資金到位情況,當屬內幕信息知情人。當事人孫宏為孫偉的胞兄,最初拒不配合調查,拒不陳述實情,直至調查人員掌握相關客觀證據后,才承認在知道孫偉參與安源股份的重組項目后,與張林一起商量交易“安源股份”股票的事實,同時,為了避嫌,決定用女兒阮某的名義開立證券賬戶,讓其小學同學曹某協助在北京下單交易。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本案是一起在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過程中重組方參與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案件。孫偉作為中弘集團派駐江煤集團參與重組項目的財務人員,其職位不高,但職責重要,從工作中獲取到內幕信息。其本應保守秘密,戒絕內幕交易,卻伙同其配偶、親屬利用他人賬戶進行內幕交易,為逃避監管,還刻意找第三人下單交易,違法的主觀故意明顯。
該負責人強調,本案的查處再次表明,不論任何主體,不論職位高低,不論采取什么規避手段,但凡知悉、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證監會將繼續嚴厲打擊內幕交易行為,切實維護市場“三公”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