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法制辦公室舉辦了《內蒙古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辦法》出臺的新聞發布會。
據介紹,《內蒙古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辦法(修訂草案)》經2012年11月2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13年1月11日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1號發布施行。2004年自治區政府第135號令《內蒙古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辦法》同時廢止。
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規范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為、加強政府系統內部層級監督的重要政府規章。
《辦法》的出臺,對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依法規范行政權力,堅持依法決策,維護法制統一,從源頭上防止違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加快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進程,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法制辦公室主任孫惠民介紹:“《辦法》的修訂工作始于2009年5月,自治區法制辦深入調查研究,充分征求各級政府、各部門以及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辦法》從自治區實際出發,著重體現了以下五個原則: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精簡、效能原則;權責統一原則。
《辦法》從原來的二十七條修訂為五章五十條,并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明確了規范性文件的定義: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這類特定主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除政府規章之外的行政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