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以該風景區為例分析,由于景區屬于自然遺產,與一般的商業性景點可以開發娛樂性設施、游玩項目等來增加景區收入不同,自然遺產類景區不僅不能開發其他商業項目,還要投入大量資金維持原貌。去年該景區門票收入不到2000萬元,但基礎設施建設、景區資源保護就需要4000多萬元,門票收入遠遠不能滿足景區維護建設的需要。
游客、景區各執一詞,那門票價格到底怎樣才算合理?
中國社會科學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劉思敏認為,旅游景區的產權屬性決定了其公共屬性邊界。我國旅游景區大致分為三類:一類是純商業投資建設運營景區如歡樂谷、迪斯尼等,實行市場自由定價;一類是理論上屬于國家所有的公益型景區,如故宮、九寨溝等,在我國旅游景區中占比不大,應照顧公眾福利,實行低價策略;還有一類是介于兩者之間的混合型景區,借助于公共資源進行開發而成,屬于地方或集體所有,具有一定的公共屬性,應實行政府限價或政府指導價。
就目前全國景區門票上漲的情況來看,公益型景區上漲較快,由于這些景區往往是游客熱門旅游目的地,漲價引發的關注自然比較強烈。公益型景區在價格制定上應盡可能體現公益性,滿足游客旅游需要。借鑒國外經驗來看,我國這部分景區應建立鼓勵社會贊助、中央政府財政補貼制度。
“景區完全免費存在不少困難。”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許光建認為,由于景區維護確實需要成本,所以收取一定門票是合理的。而這個標準,可以理解為在景區基礎設施建設、日常維護人員工資等運營成本的基礎上略有結余。
2.“門票收入至上”是一種短視行為
過高的門票價格不利于社會效益最大化及旅游業持續發展
景區票價制定應充分考慮社會效益的原則,其實早就獲得公認。作為景區門票定價的一份指導性文件,國家發改委2007年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門票價格應充分體現公益性。制定和調整門票價格應以維持游覽參觀點日常運轉所需經費為主,不能片面強調經濟利益,更不能以門票收入補貼游覽參觀點以外的其他支出。
為了防止景區過快調高門票價格,《通知》還專門規定,對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門票價格,同一門票價格上調頻率不得低于3年,同時對不同價格門票的上漲幅度也做了明確規定。
然而在經過《通知》的第一個“解禁年”(2010年)后,人們發現,不少景區迫不及待地上調了門票價格。為了控制門票價格而實行的“三年不漲”禁令,演變成景區門票“三年必漲”的尷尬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