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 |
招生政策 |
照顧政策 |
教育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由省級招委會決定,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詳見:第4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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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三)照顧對象的錄取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向學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錄取:(1)被評為省級優秀學生的應屆畢業生;(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的應屆畢業生(須出具比賽的原始成績)...(詳見:第五條第(三)項“照顧對象的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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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其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分數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詳見:第八條第10-1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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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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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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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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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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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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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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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根據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五部委聯合發布《關于調整部分高考加分項目和進一步加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2010〕10號),考慮到穩定和政策連續性,本市2013年高考加分政策不作調整,維持2012年高考加分政策。(詳見:第六條“加分政策”,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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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 |
(詳見:第十一條第八項“照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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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65.烈士子女考生可以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詳見:第65-7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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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詳見:第三條“加分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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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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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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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 |
(六)下列考生在錄取時可以享受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投檔照顧。(詳見:第十條第(六)(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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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47.下列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其中第8、9、10項不限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詳見:第47-5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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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考生如同時符合下列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一項。(詳見: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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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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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 |
16.錄取照顧政策:凡符合國家教育部、省招委會規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必須在考生所在中學或縣(市、區)級招生辦公室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關照顧政策。(詳見:第七條第16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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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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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
(一)有下列情形的考生,報考省內外學校可增加20分投檔:1.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三亞市、五指山市、東方市和保亭、瓊中、白沙、陵水、昌江和樂東等少數民族聚居市縣,本人在這些市縣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同時在這些市縣報考的少數民族考生。(詳見: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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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 |
四十二、下列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取:(一)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二)平時榮立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詳見:第四十二-五十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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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適用于在川招生所有院校的錄取照顧政策,以及適用于省內院校的錄取照顧政策。(詳見:第五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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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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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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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錄取與否由招生學校審查決定。加分項目每個考生只能享受一項,符合其中兩項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多的一項...(詳見:第七條“照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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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 |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考總分上增加10分投檔,由普通高校決定是否錄取。(詳見:第四十九-五十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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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在考生統考實際成績上加一項最高照顧加分,作為考生的總分進行投檔。錄取與否由高等學校決定。(詳見:第十一條“照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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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
2013年青海省照顧加分及優先錄取條件(詳見:第十七條“照顧加分及優先錄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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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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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49、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詳見第48-57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