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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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除未直接體現
值得注意的是,對6月25日再審開庭辯方律師提出的警方辦案中存在“刑訊逼供”“誘供”等不法證據獲取手段,要求浙高院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申請,昨天的再審判決中并未直接體現。
法院再審查明,今年6月27日,浙江省高院已維持并核準嘉興市中院對18年前殺害徐彩華的真兇項生源的死緩判決,該判決證據直接證明殺害徐彩華的真兇系項生源,原判認定系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田孝平作案事實有誤,應予糾正。
對陳金江案,法院再審查明,由于公安機關在該案再審期間的重新核查沒有獲取證明陳建陽等實施該起犯罪的客觀性證據,且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的供述前后不一,在一些主要情節上無法印證,且與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等反映的情況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上述4人的有罪供述經查不實,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其他在案證據不能形成完整、排它的證明體系,亦不能作為定案根據。上述4人及其辯護人、出庭檢察員提出對原判認定事實應予糾正的意見成立,原判認定上述4人搶劫、殺害陳金江的事實不能成立,應予糾正。
2
兩起嚴打背景下的劫殺案
1995年3月20日、8月12日,在浙江蕭山市(現杭州蕭山區)發生2起搶劫、殺害出租車司機案。3月20日下午,名叫徐彩華的女司機被搶劫殺害。這一天,正值當年蕭山市“兩會”召開。
該案發生后,蕭山展開了為期兩個半月的“春季嚴打整治斗爭”。據當時《蕭山日報》報道,至當年5月18日,當地收容審查違法犯罪分子130名,“沉重打擊了刑事犯罪活動的囂張氣焰。”
嚴打結束后不久的8月12日,一名叫陳金江的出租車司機又在出車過程中遭殺害。
后經警方排查,鎖定田孝平、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朱又平5人為兩起案件嫌犯。1996年9月,5人被捕。1997年7月,在沒有指紋證據、主要靠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情況下,杭州市中院一審判處5人有罪,4人上訴,浙江高院終審判處田孝平無期徒刑,改判另4名被告人死緩。
2012年,警方偵查其它案件時發現該案新線索,認為蕭山籍人員項生源應為徐彩華案嫌犯。今年5月30日,嘉興市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項生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6月28日,浙高院二審維持原判決定。
在項生源案二審宣判前的6月25日,浙高院對陳建陽、田偉冬等搶劫、盜竊案進行再審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由省檢察院指派的出庭檢察員當庭承認,在當年“嚴打”的背景下,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時存在“重打擊,輕保護”“有罪推定”,導致了錯案發生。
3
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
據了解,該案存在的疑問在1997年二審時便被浙高院發現,但當時僅“疑罪從輕”,改判田偉冬等3人死緩。而此前的1996年,我國《刑訴法》便已明確“疑罪從無”原則。
今年1月,相關法官在接受采訪時透露:“1997年,死刑案的核準權尚未收到最高法,浙江省高院在對該案復核過程中發現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但證據確實存在諸多疑點,最主要的是移送來的材料中沒有指紋證據。再說,當時也沒有‘非法證據排除’這樣的糾錯機制。按‘疑罪從輕’,省高院對5名被告人中的3人從死刑改判為死緩。這2起案件有2名司機被殺,如果當年證據真的非常確鑿,高院一般是不會改判的。”
對法院當年“疑罪從輕”的做法,時任田偉冬二審律師,并在再審中任田偉冬辯護律師的浙聯律師事務所律師辛本峰表示,這樣明顯存在問題的案件,法院當年寧可采取“疑罪從輕”的錯誤判罰,也不愿依法作出“疑罪從無”的無罪判決,不排除萬一錯放人命案兇手,不敢承擔責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