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修訂草案)。條例刪除了“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規定,稱這一規定與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不相符,同時增加“鼓勵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進行見義勇為”。(8月4日《東方早報》)
所謂見義勇為,就是人們對他人的突發性、緊急性遭遇有著敏感的反應能力,當他人需要正義行動的時候,人們能夠挺身而出。由于見義勇為的收益是公共秩序和社會文明,因此,倡導見義勇為,就是在追求一種公共的價值理性。
雖然見義勇為適用于全體社會成員,但不同的年齡結構、不同的社會化水平,必然導致人們對見義勇為的不同解讀。對于身心發育尚未成熟、社會化程度不高的未成年人來說,不分場合、不計后果、沒有量力而行的見義勇為,往往會帶給人們“悔之晚矣”的傷痛與遺憾。
見義勇為不僅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一個技術問題。作為一種法律義務之外的社會責任擔當行為,見義勇為不僅要求當事人具有美好的道德品質、充分的勇氣,還要求當事人具備充足的體力、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素養。這一切,恰是未成年人所缺乏的。
因此,條例刪除了“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是為了追求公共的價值理性;條例增加了“鼓勵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進行見義勇為”,是有區分性、差異性地對未成年人進行“年齡區分”。畢竟,一個成熟的社會,要在我們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盡力避免過早地讓孩子們去承擔他們并不勝任的事情,尤其是避免他們為此付出生命的代價。
在傳統觀念里,見義勇為總是被置放在“道德高地”里。然而,控制見義勇為的安全風險,壓縮利他行為的成本,教會孩子們“有所為有所不為”,才是現代文明應有的尺度。救人的前提是學會“自救自護”,見義勇為的前提是當事人要有足夠的行為能力,能夠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再去幫助別人,這既是對價值理性的堅守,也是對未成年人的呵護。(楊朝清)
實習編輯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