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廣東省旅游質監所獲悉,昨天是《旅游法》正式實施首日,各地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聯合當地有關部門分赴機場、口岸、旅行社、景區等重點區域進行綜合檢查。截至記者發稿時,12301旅游服務熱線及各市質監所共接旅游質量投訴56宗,受理21宗,暫無重大旅游投訴,暫未發現違反《旅游法》的旅游事件。
廣東省旅游局提醒游客,《旅游法》規定旅游者的權利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旅游者享有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二,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未經旅游者要求,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以及旅行社的導游、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項目的,旅游者有權拒絕。
第三,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第四,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五,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中國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第六,包價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被解除的,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返程費用。
第七,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的,有權向相關主管部門或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投訴、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記者/周人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