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受理冀中星上訴案
一審判其有期徒刑6年 冀中星不服
本報訊(記者楊昌平)首都機場爆炸案嫌犯冀中星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后,冀中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昨天,經過對一審法院移送的冀中星爆炸案的上訴材料和相關卷宗進行審查,市三中院認為,移送的上訴材料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二審案件受理條件,決定予以立案受理。
在今年9月17日的一審庭審中,檢方指控,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冀中星攜帶自制爆炸裝置至首都機場并引爆,造成其本人重傷,一民警輕微傷。檢察院認為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冀中星當庭稱:他不是故意引爆的,認為自己是過失行為。其攜帶的爆炸物是自制的。案發當天,當機場民警到達后,他怕民警搶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個手,之后就發生了爆炸。其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后悔。
朝陽區法院在今年10月15日一審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隨后,冀中星提起上訴。
冀中星涉案的起因是其認為在2005年導致他身體傷殘的東莞治安員未受追究。他的辯護律師劉曉原表示,已收到東莞中院快遞,冀中星起訴東莞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一案在10月25日受理。此前,7月20日北京首都國際機場爆炸案發生后,東莞市政府召開會議并成立專案組說要對毆打致殘案進行復查。冀中星在8月1日向東莞市政府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其控告的毆打致殘案復查結論。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