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突來的大風刮倒路燈桿,不幸將行人砸傷致死。受害人家屬向市路燈管理局索賠,雙方卷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經漢陽區法官調解達成協議,受害人家庭獲賠64.7萬元。
8月18日晚,江城突遭7級大風侵襲,大風刮倒漢陽區鐵橋社區居委會門前的路燈桿,途經此地的黃女士被砸中,送往醫院住院4天,經搶救無效死亡,用去醫療費共計56.9萬元。
黃女士的死究竟算天災還是“人禍”?家屬華某等人找相關法律人員咨詢后認為,路燈桿管理部門應負一定責任,向市路燈管理局索賠。由于雙方心理價位落差較大,多次協商均未達成一致。
8月30日,華某等人將市路燈管理局告上漢陽法院。9月10日,案件開庭。庭審中市路燈管理局認可路燈桿砸死被害人的事實,愿意向受害人家庭賠償損失,但認為受害人家屬提出的賠償金過高。
主審法官推動案件調解,將問題鎖定在賠償數額上。一一審查受害人家屬提交的醫療費收據、交通費發票等證據,與雙方逐項核對損失;向受害者家屬詳細解釋法律規定及法律認可的賠償項目。
經過法官釋法析理,受害人家屬與市路燈管理局達成一致,雙方當庭簽訂調解協議,約定市路燈管理局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4.7萬元。
依照協議,市路燈管理局當庭將賠償款全額打入漢陽法院賬戶。兩天后,漢陽法院辦理案款執行手續,將64.7萬元交付華某一家人。
法官說法>>> 公共設施不具安全性即構成“管理瑕疵”
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內容是物件致人損害侵權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該法第85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物件致人損害侵權歸責包含四方面要素:一是建筑物、構筑物等物件在無人力因素作用下自然脫落、墜落,如果是有人使用這些物件致害,則物件就成了侵權行為的工具,不適用此規定;二是有損害事實,即存在被害人人身、財產、精神損害的事實;三是損害結果與物件脫落、墜落有因果關系,即物件脫落、墜落直接或者間接造成損害事實;四是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物件的管理和維護存在瑕疵。
從客觀情況看,只要物件不具備應有的安全性,不論具體原因如何,都應認定為管理和維護瑕疵,以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本案中,行人被路燈桿砸死的客觀事實和因果關系十分明顯。
路燈桿屬于公共設施,所有權在國家,市路燈管理局經法律授權承擔對路燈桿的管理職責,應當履行對路燈桿的日常維護義務。盡管路燈桿倒塌是因為刮大風引起,看似天災,但這反映出管理者沒有履行對路燈桿妥善維護以保證其安全性的義務,而路燈管理局也沒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因而也是“人禍”。
因此,本案中路燈管理局應當對行人受到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編輯 黃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