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四:發布真實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認定敲詐勒索罪
針對在網絡上通過“發帖”或者“刪帖”的形式,威脅要挾他人索取財物的,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規定。
解釋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孫軍工表示,不管是“發帖型”還是“刪帖型”,這兩種手段,實質上都是借助信息網絡,主動對被害人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進而索取公私財物,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他還強調,這條規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虛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為人威脅將要在信息網絡上發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但只要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發布、刪除該負面信息為由勒索公私財物的,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
周光權認為,近年來,人民法院對利用網絡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作了大量判決,特別是對在網上尋找所謂的負面信息進行綜合、加工整理,選定目標對象并以在網上發布或揚言利用自己的媒體資源發布負面帖子、揭露對方隱私為由向被害人施加壓力、索要財物的案件等。解釋是在刑法規定的框架內總結、提煉了以往司法實務的經驗。
焦點五:違反規定有償“刪帖”“發帖”可認定非法經營罪
提到“網絡水軍”,大家并不陌生。他們由網絡公關公司雇傭,以獲取利益為目的,在互聯網上集體炒作某個話題或人物,以宣傳、推銷或攻擊某些人或產品。這些受雇人員在“網絡推手”的帶領下,以各種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聯網論壇上發帖,為他人發帖回帖造勢。
對此,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王志祥認為,根據該規定,當前比較突出的“網絡水軍”、網絡公關公司的非法經營行為應當予以定罪處罰。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合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在我國并非完全處在空白狀態。由此可以看出,“網絡水軍”、網絡公關公司的行為就可能對合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造成危害。
孫軍工強調,這條規定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布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叭绻袨槿瞬幻髦l布的信息為虛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費用,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钡珜τ谕ㄟ^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司法解釋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所刪除的信息為虛假信息。
“國家依法保護信息網絡用戶正常的、合法的信息交流活動,這屬于信息網絡服務基本市場管理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睂O軍工說,“行為人有償刪除信息網絡用戶發布的真實信息的行為,既侵犯了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信息網絡服務市場秩序,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于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