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9日電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了將于9月10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情況。
該《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督忉尅返诙l采取列舉的方式,對誹謗罪構成要件中的“情節嚴重”標準,從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次數,誹謗行為的后果,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加以具體化,在司法實踐中可操作性更強?!督忉尅返诙l第(一)項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準。考慮到轉發信息會造成多人瀏覽該轉發信息的后果,經實證研究和專業論證,本項對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與被轉發次數,在數量標準上作了區別規定。
《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上述危害后果如果在現實生活中發生,則不問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即可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依法予以刑事處罰?!督忉尅返诙l第(三)項規定,“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也認定為“情節嚴重”,體現了刑法對行為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的重視和評價。
孫軍工介紹說,《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的標準,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門檻”。行為人如果實施了誹謗行為,但不符合《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的,也不能認定為誹謗罪。這充分體現了在依法、準確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網民的表達權,最大限度地體現教育、引導為主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