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減少專項轉移支付和收費。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大幅度減少、合并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將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審批和資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政府,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