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現行的汽車稅費布局
從目前來看,我國的汽車稅收體系主要涉及三個直接對消費者征收的稅種:車輛購置稅、燃油稅以及車船稅。這三個稅種的發展歷史及功能側重點各不相同,均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在購買環節征收的車輛購置稅脫胎于原來的“車輛購置費”,其設立之初的目的非常明確:專用于國家公路建設。由于以“費”的形式籌集公路建設基金存在的種種弊端,2001年1月1日,政府決定,取消車輛購置附加費,以車輛購置稅取而代之。這種“費”改“稅”、通過稅收形式籌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做法是有利于財政管理的規范,治理亂收費現象,我國車輛購置稅的目的也正在于此。
——燃油稅是在汽車使用環節對燃油征收的消費稅,它來自于原來的“養路費”,是“費”改“稅”的又一結果。它主要在以下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通過征稅的辦法從油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養路等費用,取代原來的養路費;把稅放在燃油的價格中征收,是因為車輛類型及行駛里程長短,載貨量大小是與耗油量緊密相關的。
——在汽車保有環節征收的車船稅最為重要的職能是為地方政府組織財政收入,并在財產稅基礎上發揮一定的調節財產收入輔助職能,“按排量征收”的要素設計發揮了節能減排方面的輔助功能。
顯然,我國目前在汽車銷售、使用、保有環節征收的三個稅種作用各不相同。車購稅和燃油稅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籌集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具有有償性和專款專用的性質,在稅種設立之前,它們都以“費”的形式存在(車輛購置費和養路費)。盡管由于以“費”的形式籌集專項資金存在的種種弊端而轉換為“稅”的形式,這兩個稅種實際上仍然具有“費”的性質——雖然名為“稅”,實則卻仍是“費”。而車船稅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是“稅”:它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主要功能是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并且作為地方財政的一般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用于地方政府的一般預算支出,這一點與專款專用的車輛購置稅和燃油稅是根本不同的。
(三)從車船稅立法反思稅與費的整體布局
盡管在對汽車多環節征稅在理論上有其必要性,在實踐中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車船稅的立法必須估計到社會各界的承受不能力,充分考慮稅與費的不同特點與整體布局。
從形式特征看,稅與費都具有強制性,都可以成為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來源。但是,從本質上看收費是有償的,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而稅收是無償征收的,作為一般稅國家可以統籌使用;從管理角度看,政府的收費行為往往難以規范,一著不慎,便可能演化成“亂收費”,加重人民的負擔;而征稅則相對規范——征稅對象、稅率往往都以法律形式進行界定,既規范了稅務機關的行為,又保障了納稅人的權利。我國一直以來實施的“清理亂收費”、“費改稅”等政策和改革根源正在于此。但是,也應該看到,“稅”往往會給納稅人帶來更重的心理負擔,復稅制體系下過多的稅種極易使納稅人產生反感心理和抵觸情緒,從而形成預料之外的結果。因此,對于汽車征收的稅費,應該有一個合理的、完整的布局。在這個布局中,各項稅費應“分工”明確、負擔合理、管理便宜。
今后車船稅的改革也應考慮我國車船稅費的整體布局。從這次車船稅立法引發的爭議看,稅收是從人們的口袋里掏錢,稅收的開征、立法很難讓人們感到高興和支持,因此,在稅與費的布局上要想得更周到些。一種收入究竟應采取稅的形式還是費的形式,不僅要考慮到財政管理的規范,更要關注民眾的承受能力。盡管從理論上看,費改稅有利于國家財政的規范,有利于企業、民眾負擔的降低,但是稅種多了又容易引起民眾不滿,因此,在對包括汽車在內的各種征稅對象的設計中,需要對稅與費形式的利弊仔細權衡,審慎考慮,最終找到一個多數人可以接受的最優設計方案。當然稅與費的整體布局及結構調整,是一個漸進緩慢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副會長、首都經貿大學博士生導師 郝如玉)
來源:中國人大網 編輯:鄧京荊 孫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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