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旭說,截至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尚未對檢察機關的基本辦案組織作出明確規定。建議適時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規定主任檢察官制度,造就職業化、專業化的檢察官隊伍,解決辦案行政化傾向。
陳旭說,辦案組織是司法機關最基本的“組織單元”。但在目前,除了檢察委員會作為最高業務決策機構的辦案組織性質較為明確外,各級檢察機關的基本辦案組織尚無法律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檢察機關的基本辦案組織是由科、處、局等內設機構來替代的,案件審查決定普遍實行承辦人——科(處)長——檢察長的“三級審批”制,具有明顯的行政化特點,不利于司法運作的公開透明和司法公信力的確立。
陳旭介紹,在實行大陸法系的不少國家和地區,檢察機關已經比較普遍地實行主任檢察官制度,形成了“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的權力配置結構。所謂主任檢察官制度,是指主任檢察官與多名檢察官組成的辦案組在檢察長及檢委會領導下,對授權范圍內的案件依法獨立行使決定權并承擔相應辦案責任的制度。主任檢察官通過相應程序選任,是能在授權范圍內獨立、正確行使檢察辦案職權的資深檢察官。
近年來,上海、北京等地的一些檢察機關在進一步深化主訴、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同時,也開展了主任檢察官制度的試點,取得了明顯成效。陳旭建議,適時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檢察官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并建立主任檢察官制度。具體而言,檢察官滿5人以上的,設主任檢察官1名,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實行專業化分工。主任檢察官在優秀資深檢察官中產生。主任檢察官除本人必須辦案外,負責案件分配和案件質量把關,但必須尊重檢察官的意見。主任檢察官有權將案件提交檢察長及檢委會討論,但不得擅自改變檢察官的處理意見。
在建立主任檢察官制度的同時,可以適時取消檢察機關內部的行政設置,建立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在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內由主任檢察官負責案件管理工作,包括部分行政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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