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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了問題食品,明星賺得盆滿缽滿,留下消費者叫苦連天。不過,明星代言問題食品的“好日子”可能到頭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就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作出若干解釋(簡稱《法釋》)。《法釋》共計22條,對明星代言問題廣告擔刑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
毒奶粉、地溝油、瘦肉精、工業(yè)明膠……問題食品的消息一波接一波沖擊著人們的神經(jīng),與此同時,立法和司法機關對食品安全也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從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臺到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頒布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從刑法修正案設立“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到今天的“兩高”《法釋》出臺,可謂十道金牌頻發(fā),一道比一道更嚴厲,更緊急。
可以說,“兩高”出臺的《法釋》,將食品安全的法網(wǎng)織得比以往更為嚴密!以明星代言問題食品廣告為例,以往“三鹿奶粉”等事件中,均有明星的影子,但消費者對他們無可奈何,食品安全法雖然規(guī)定社團組織和個人在虛假廣告中推薦食品,令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但強調的是負民事責任。此次《法釋》規(guī)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但仍提供廣告等宣傳的,則“以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同時,明星若在代言廣告之前,明知所代言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或是“有毒、有害食品”的,則要擔刑事責任了。
法網(wǎng)的織密還體現(xiàn)在眾多方面。例如,《法釋》針對現(xiàn)實中大量存在的添加行為,將刑法規(guī)定的“生產(chǎn)、銷售”細化為“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huán)節(jié);此外,還首次明確界定了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還對使用“地溝油”等加工食品,對“瘦肉精”等非法銷售,細化了定罪量刑。
盡管如此,雖然有了嚴刑峻法,有了司法部門的“十道金牌”,仍不能說有關食品安全的法網(wǎng)已經(jīng)牢不可破。一方面,其實我們的法網(wǎng)漏洞還不少,比如對明星具體哪些行為,可以推定明知所代言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等,其界定還需要不斷完善。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的新問題、新情況層出不窮,都需要我們與時俱進,不斷地找出對策,織密法網(wǎng)。
更重要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網(wǎng)織得再嚴密,如果不能執(zhí)行到位,法律也不過是一張紙而已。這些年來,我們的食品安全問題愈演愈烈,最主要的癥結恐怕不在于法律不夠,而是執(zhí)法不嚴,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甚至司法腐敗等問題。面對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有關部門是嚴查,還是為了保護地方利益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是作行政處罰而不移送司法機關?而有關執(zhí)法人員對食品安全的瀆職行為,相關司法機關能否按照法律認真查處,會不會受到地方黨政領導的干擾,會不會因為司法自身腐敗而裝著不知情呢?顯然,這些都需要警惕和嚴加懲處。
此外,食品安全問題,更需要輿論的監(jiān)督。實踐證明,哪里的輿論監(jiān)督強大,哪里的行政執(zhí)法就透明;哪里的監(jiān)管更為有力,哪里的問題食品就更少些。所以,遏制食品安全問題,不僅僅在于立法懲治制造問題食品的人員本身,同時也要強化公民和媒體的監(jiān)督權利,讓問題食品能及時披露和曝光,才能對問題食品形成“老鼠過街,人人喊打”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