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布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對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予以進一步完善、細化。修訂后的《規定》共六章八十三條,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和原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與出庭支持公訴、法律監督、刑事申訴檢察予以全面規范。
《規定》要求,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特殊保護的原則,在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式進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快速辦理,減少刑事訴訟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
《規定》強調,要依法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尊重其人格尊嚴,不得公開或者傳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開展社會調查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人名譽,避免向不知情人員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規定》提出,省級、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較多的基層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條件暫不具備的,應當成立專門辦案組或者指定專人辦理。負責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有犯罪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等方面知識。
《規定》要求,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對于符合條件的被害人,應當及時啟動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對其進行救助。對于未成年被害人,可以適當放寬救助條件、擴大救助的案件范圍。
《規定》設立專節對附條件不起訴予以規范,規定了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意見聽取程序、特定案件進行聽證、附條件不起訴的送達與宣布、對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處理、公安機關復議復核、被害人的申訴程序、考驗期限與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方法、考驗期內未成年人應當遵守的規定及附隨義務、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幫教和考察方式、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情形等。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社會調查的主體和效力、犯罪記錄封存與解除封存的條件、社區矯正的監督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界定等問題。
《規定》是各級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指導性文件,對于檢察機關依法適用刑事訴訟法,保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記者 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