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1月9日電(記者 張少虎) 今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發布會上表示,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孫軍工表示,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定》第9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孫軍工說。
“這樣規定的基本考慮是,商家入駐網絡交易平臺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場費,具備先行賠付的條件,在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時,其應當承擔責任。”他說。
孫軍工表示,如果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權益而放任自流,此種情況下則構成共同侵權。
據有關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網購用戶達2.47億個,網絡交易金額突破1.3萬億元,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的消費者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據中消協統計,2012年網絡購物投訴20454件,占銷售服務投訴量的52.4%。2013年上半年網絡購物投訴18471件,2013年上半年食品、藥品投訴2053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