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級別
部級干部貪腐
近十年才被揪
統計發現,腐敗分子的行政級別越高,腐敗潛伏期就越長,被查處的難度就越大。
杜治洲認為,行政級別越高,所掌握的資源也越多,人脈也越廣,腐敗方式更為隱蔽,不易引起人們的關注。同時,因為行政級別高,很多人會因權力威懾或者因貪官能量很大,足夠與查處組織抗衡,從而不愿或不敢檢舉貪官。
腐敗方式 腐敗花樣不斷翻新
統計發現,腐敗方式主要分三類:貨幣方式、非貨幣方式和貨幣非貨幣混合方式。
貨幣方式仍占到51%,是腐敗分子獲取好處的主要方式。混合型腐敗方式潛伏期平均長達4.54年。
當前的腐敗手法變異得越來越復雜,早期大量存在的赤裸裸的給付金錢、權錢直接交易的腐敗行為被一些新手法取而代之。
許多腐敗分子甚至努力使腐敗“合法化”,使腐敗行為與人情往來、正常公務活動交織在一起,讓反腐部門察覺難,查處更難。
借鑒美、新立法 規范公職人員
杜治洲說,腐敗犯罪之所以能潛伏是因為職權的失范,目前,我國公務員法中涉及到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規定比較籠統,可操作性較差。
在公職人員行為規范立法方面,可以借鑒美國和新加坡的做法。美國通過立法對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乘坐公車、接受禮品、出席活動、請客吃飯和兼職離職等都做了規定。
新加坡有一套完善且嚴厲的公職人員行為規范,從公務員的錄用、晉升、調動到待遇、休假、退休、考核、儀容儀表、行為舉止等都有極細致的規定。即使是腐敗未遂,只要有犯罪意圖就會受到嚴厲處罰。
在新加坡,對腐敗犯罪知情不報也會受到嚴厲處罰。公職人員的腐敗成本非常高,公務員被定罪后,將不得再從事公共服務,其豐厚的養老金也將被取消。
杜治洲強調,我國應抓緊制定《監督法》、《反腐敗法》等專項法律,同時對各級機關制定的各種單項法規進行梳理,避免地區間因對法律法規理解不一造成處罰和判決差異。
揪出腐敗官員 需要機制創新
杜治洲認為,之所以腐敗潛伏期長,就是因為腐敗發現機制不健全,監督環節存在部門坐等案件上門現象。
健全腐敗發現機制需從三方面做起:一是提高反腐職能部門對腐敗行為的發現率,主動出擊,在日常時時監督官員行為,尋找犯罪線索。
二是優化腐敗發現機制的社會環境,培養公務人員的公開行政意識,做到“三公經費”公開、重要事項、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等情況公開,最終逐步實現所有除了國家機密和工作秘密之外的政務全面公開。
三是完善腐敗發現的相關配套制度,例如財產申報制度、存款實名制度、會計委派制度等,都是腐敗發現機制中的重要方式。而建立財產申報制度,是預防公職人員腐敗的重要環節。
同時,針對不同級別公職人員構建分級監管系統,建立不同的監管方式。如加強媒體對基層官員的監督;針對高官的腐敗犯罪,成立獨立、權威、專門的廉政機構,確保充分行使職能。
加大懲處力度 提高腐敗成本
目前我國刑法對腐敗犯罪的懲罰力度過輕,腐敗成本較低。一些官員大撈一筆后,即使落馬服刑幾年,出獄后依然可以盡享榮華富貴。
杜治洲建議,加大主刑適用的力度,同時適用嚴厲的罰金、沒收財產等附加刑,讓腐敗分子真正得不償失。唯有如此,才能讓官員掂量腐敗的得失之后自覺放棄腐敗動機和行為。記者汪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