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辦婚嫁喜慶事宜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報告,操辦喪禮可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補充報告,不準邀請管理服務對象及與行使職權有關的人員參加……4月8日,廣東省紀委、省監察廳出臺《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監督的暫行規定》,給婚喪喜慶大操大辦戴上“緊箍咒”。
在許多人看來,中央“八項規定”出臺后,廣東省出臺這個官員喪喜事應當報備的制度,頗具有新意。其實,這樣的規定并非先例,不少地方就作出過類似的規定。而從以往的經驗來看,效果不佳。要不就是規定形同虛設,有關部門是作出了規定,但底下的官員視而不見,根本就不按規定報備;要不就是雖然按規定報備了,但是,違規超標準操辦或者違規請管理對象或者行使職權有關人員參加;要不就是在規定下發前幾個月,認真執行,但此后就松弛、懈怠,規定被束之高閣。
以往的相關規定,之所以形同虛設,其實并不難理解。一來,這樣的規定并沒有制度化、法律化,沒有經過立法程序論證,缺乏相應的嚴肅性和科學性以及可操作性。因此,往往一任領導一個主意,下任領導對于之前的規定并不感興趣。二來,這種規定的可操作性很差。因為,紀委并沒有相應的人力和物力來對每一個報備的官員是否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的酒席桌數、人數和參加人員進行檢查,最多是在風頭上進行抽查。結果是報歸報,該如何操辦繼續如何操辦,不能起到遏制腐敗和奢靡之風的作用。三來,這種規定也沒有具體的懲罰辦法,違反規定往往通報批評之類外,并沒有嚴格的處罰措施,官員違反規定付出的代價不大。
近日,媒體在熱炒江西省姚木根落馬之事,稱其是因為財產申報不實而落馬,似乎官員財產申報起到了反腐敗的神效。其實不然,因為他只是在中央巡視組在江西期間,接到群眾舉報其有十多套房產后,調取其財產申報只有一套,才產生懷疑。但即便如此,他的落馬也不是因為財產申報不實,而是在調查與他關系密切的老板后,發現他有腐敗事實后才落馬的。因此,僅僅是內部的財產申報,也許只能起到讓組織對某個官員品行產生懷疑,進而啟動調查的作用,本身并沒有直接的反腐敗效果。
因此,在官員不得大操大辦的問題上,也應當改變申報和備案的思路,要動真格,就必須由備案增加公示。官員在操辦酒席前,對于參加的人數、標準,酒席桌數以及參加人員的身份,在向組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社會公示。因為,紀委人手有限,但公眾的力量卻是無限的,只要愿意進行公示,同時輔之以嚴格的處罰標準,就不相信沒有人站出來義務幫助紀委進行監督,那么,這樣的規定就能真正落地生根,不愁沒有生命力了。(江西檢察官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