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檢察院近日調研發現,貪污犯罪“35歲現象”近年增多,甚至超過了“59歲現象”。而且,這些青年干部一旦犯罪,幾乎都是牽涉幾十萬元、幾百萬元的大案。
大案及特大案超八成
2005年至去年,西城檢察院反貪局共立案受理35歲以下職務犯罪案件18件22人,占案件總數的12.9%,其中,大案及特大案件比例高達83%。
調研顯示,22人中,大多剛成為部門領導,其中只有一個處級干部,其余都是處級以下。這些人中涉案金額在百萬元以上的特大案件有7件8人;大案有8件10人。大案、特大案占了案件總數的83%。
青年干部犯罪主要仍以貪污、受賄為主。其中,貪污案6件8人;受賄案8件9人;單位受賄罪1件1人;行賄罪3件3人。
而國有企事業單位屬于“重災區”,共查處10件12人,比案件總數一半還多。例如,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辦事員節鵬,利用負責經辦本單位1.5億元國債托管的職務便利,采取截留收入不入賬的手段,貪污900余萬元利息,迄今尚有近500萬元國債利息無法收回。節鵬最終被判處死刑。
針對“35歲現象”,一名貪污犯這樣解釋原因:科長算什么?在公務員序列中什么都不是!如果在35歲之前不能獲得一個處級實權領導職務的話,那就表明從政失敗,只能轉而利用手中權利攫取個人利益。
犯罪手段既復雜又簡單
檢察官說,青年干部犯罪,手段既復雜又簡單。
復雜是指在作案之初,他們就用種種手段掩飾罪行,包括作假賬、開假發票、借條等,以便在案發時為自己尋找借口,同時也為偵查設置障礙。
簡單是指作案手段單一,如貪污罪,犯罪分子主要采取虛報冒領、銷毀收據、收款不入賬等手段;受賄罪中,犯罪分子多采取明借暗要、收受回扣、利用權力索取收受款物等手段。
例如,高某在擔任中國輕工建設工程總公司第二工程公司項目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采取編造虛假的臨時工勞動合同、冒領臨時工工資的手段,貪污公款11萬余元,最終獲刑10年。
犯罪由“被動”變“主動”
以往,青年干部犯罪普遍屬于“被動”貪污、受賄,即上層領導行為不端,導致上行下效,甚至被拉“下水”。近幾年,個別青年干部在職務犯罪中,犯罪行為積極主動,甚至是千方百計尋找機會獲取非法利益。
檢察官分析,首先,個別青年干部獲得權力后,急于實現“剛性需求”,如買房、買車等,然后逐漸走上愛慕虛榮、追求享樂的腐敗之路,被金錢、人情和各種關系所包圍。其次,個別青年干部普遍存在“按勞取酬”的交易心理。即使正當運用手中權力辦事,內心也總希望別人“投桃報李”。
此外,青年干部往往是被不良親朋引入歧途。如國開行前客戶處處長胡漢成,利用職務便利,為河南中原氣化公司貸款項目提供幫助,收受賄賂款400萬元,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胡漢成在親筆供詞中寫到:講義氣與交友不當是引發這些事情的關鍵,有時講義氣過了,就忘記了黨性原則。
檢察官建議
構筑社會化預防網絡
檢察官建議,以區域為單位,建立職務犯罪預防網絡,如選出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聯絡員,和檢察機關保持緊密聯系;單位落實政績考核機制,“績”、“廉”并重,在考察任用青年人時,要充分尊重群眾意見,發放征求意見書,考查其是否清正廉潔;相關單位要加強對青年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抵制“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邪念。
來源:北京日報(記者 高健 通訊員 徐玲玲) 編輯:孫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