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李婧)12月30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正式成立,開始履行法定職責。
管轄:受理跨行政區域案件
新成立的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六項:
一、以北京市區(縣)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但目前各區(縣)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區(縣)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仍由各區(縣)人民法院辦理;
二、按照級別管轄標準,應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保險糾紛案件、涉外及涉港澳臺的商事案件;
三、跨地區的重大環境資源保護案件、重大食品藥品安全案件;
四、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訴的案件;
五、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它特殊案件;
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通知》,由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對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天津鐵路運輸法院、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第一審裁判的上訴,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與各區(縣)人民法院的審級關系維持不變。
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30日起,不再受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中第一條第(一)至(三)項的第一審案件。2014年12月29日以前,當事人已經向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但尚未立案或尚未審結的,由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查、立案、審理。
新的司法管轄規定體現了跨行政區劃管轄案件的要求,有利于從制度上防止對審判工作的不當干擾,確保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新成立的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將對部分檢察案件在北京市范圍內實行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管轄以下案件:
1.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
2.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跨地區重大民商事監督案件;
3.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類訴訟監督案件;
4.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的跨地區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及關聯案件;
5.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環境資源保護和食品藥品安全刑事一審案件,以及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的其他跨地區重大環境資源保護和重大食品藥品安全刑事一審案件;
6.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發生在民航、公交、水運領域并由其所屬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一審案件;
7.海關所屬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一審案件;
8.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的其他重大案件。
目前,北京市檢察機關共有4個分院,除第四分院外,其他的3個分院,均按照行政區劃劃分管轄范圍。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仍管轄涉鐵路運輸案件,業務領導關系和訴訟體系保持不變。
第四分院管轄相關案件的時間節點為2014年12月30日。其中,管轄海關所屬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的時間節點為2015年1月26日。
機構設置:體現精簡機構要求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全院設5個審判庭,1個執行局,1個綜合行政辦公室和2個司法輔助機構,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編制和內設機構均明顯少于其他三個中級人民法院,體現了精簡機構的要求。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的機構設置堅持精簡原則,實行檢察辦案組織專業化、扁平化管理。在內設機構設置上,設刑事檢察、職務犯罪偵查和預防、民事檢察、行政檢察等業務機構,以及1個行政機構(綜合辦公室)和2個司法輔助機構(司法服務辦公室和法警隊),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人員:法官、檢察官分別占33%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核定政法編制140名,所需編制從全市法院系統現有政法專項編制中調劑解決。按照中央關于司法改革的要求,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分為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三類。設置法官員額46個,占編制總數的33%,司法輔助人員約占52%,司法行政人員約占15%。
在遴選法官時,成立了由資深法官、法學專家、律師、人大代表、組織人事部門代表組成的法官遴選委員會,首批遴選法官18名。在首批法官中,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占88%,平均年齡39.6歲,從事審判工作時間平均在10年左右,是一支思想政治過硬、專業水平高、審判經驗豐富的高素質法官隊伍。
為了確保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能夠更好地履行職責,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也成立了由資深檢察官、法學專家、律師、組織人事部門代表等組成的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已于本月完成了首批10名主任檢察官的遴選工作。這些主任檢察官作為辦案組織的負責人,在檢察長授權內,依法獨立行使檢察辦案權等相關職權,對做出的案件處理決定承擔辦案責任。主任檢察官制度凸顯了主任檢察官在辦案中的主體地位,將形成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的檢察權力運行機制,做到“誰辦理、誰決定、誰負責”。
在編制數量上,第四分院編制110人,所需編制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現有的74人外,其余從北京市檢察機關現有編制中調劑解決,不再新增編制。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分別按33%、52%、15%的比例編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