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名稱重復、市民耳熟能詳的胡同名在道路新建后被改名等現象今后將有所改變。《北京市地名規劃編制標準》即日起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這份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地名命名標準。例如新建、改建道路要使用原有地名,通用名稱為胡同的,要保留。同時,新建道路在全市范圍內禁止重名,無法避免重名時,可在專名前加方位詞等來區別。
本報訊(記者李佳)新建快速路、城市干路、片區、橋梁、軌道交通站在全市范圍內禁止重名。即日起,由北京大學起草的地方標準《北京市地名規劃編制標準》在市質監局官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地方標準明確提出,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同時,“胡同”作為北京歷史地名的重要部分,應予以保留并保護。
優先使用歷史地名
意見稿指出,在名稱設計中應優先使用歷史地名,在地名上要“尊重歷史,照顧習慣,體現規劃,好找好記”。在歷史文化保護街區內,新建、改建道路要使用原有地名命名,原地名無法使用時,可由其派生命名,使得新老地名能夠有機銜接。原有通名為“胡同”的,予以保留。
難以直接使用的歷史地名,宜將名稱雅化,或用其諧音,以保持同歷史地名的內在聯系,如糞場胡同改為奮章胡同,屎殼郎胡同改為時刻亮胡同等,片區命名應以方便人們生活為目的,宜采用區域內歷史悠久、輻射面廣、知名度高、指位性強的地名,如雙榆樹、雙井等。
新建道路全市禁止重名
城市建設中當新建快速路、城市干路、片區、橋梁、軌道交通站時,命名時在全市范圍內禁止重名;城市支路、小型城市廣場及綠地等在區、縣區域內不得重名。不宜更改正在使用的地名,可更改名實不符的地名通名。
意見稿規定,音同字不同,不視為重名;字同音不同,視為重名。同一類型的地物之間專名相同、通名不同的,視為重名,如中山路、中山街。不同類型的地物之間專名相同時不視為重名,如中關村一街、中關村一橋。另外,在市域范圍內,無法避免重名時,可在專名前加方位詞等來區別,如海淀黃莊、北太平莊、東八里莊等。
國家領導人姓名不得作地名
意見稿強調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不得以外國人名和外國地名作地名,也不宜以現代人名作地名。此外,不宜以北京市域外的行政區域名稱作地名。可采用長期穩定且有地標功能的公共建筑名稱作地名,但非公共建筑不宜用作地名。
地名命名必須使用中文,不得使用外文或中外文混合使用,命名中的數字須用漢字。地名要方便公眾的識別和使用,避免使用生僻難懂、拗口、難記、易引起方位混亂和歧義的字、詞,選擇易于接受、易于識別,且不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矛盾的名稱。
“大街”用于商業街通名
道路命名時應注意不同等級道路的通名配置。“街”、“路”、“道”可用于各級道路的通名;“大街”用于主干路或次干路的商業街通名;“大道”可用于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通名;“巷”、“條”用于支路通名。舊城區須保留區域歷史遺留的道路序列特征。
軌道交通站命名應盡量避免使用道路名稱,必須用道路名稱命名車站時,應選取與軌道交通線路垂直相交道路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