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男子馬某不滿鄰居將雜物放在樓道而故意將雜物引燃,幸好沒造成嚴重后果。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以放火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馬某現年54歲,1992年因犯強奸罪被豐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99年9月1日被釋放。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19時許,馬某在豐臺區怡海花園所居住單元樓的一層樓道,因不滿鄰居將紙箱子等雜物放在樓道內而故意放火,引燃紙箱子等雜物,致使該樓道內的瓷磚等物被燒毀。2014年10月30日,馬某被豐臺公安分局樊家村派出所抓獲。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此案,馬某認罪。
法院認為,馬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依法應予處罰。鑒于馬某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積極賠償因放火而造成的物質損失,有悔罪表現,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