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王晟)去年11月的一天,趙先生騎著電動滑板車過馬路時,被開車的杜先生撞成骨折。交警以電動滑板車不屬于交通工具為由無法給出責任認定,杜先生也拒絕賠償。日前,趙先生將杜先生和保險公司起訴至豐臺法院,要求賠償65000余元。
去年11月的一天晚上,趙先生騎著電動滑板車過馬路時,被開車轉彎的杜先生撞成骨折,電動滑板車也被撞壞。由于對賠償數額的協商一直沒能達成一致,趙先生將杜先生和保險公司一并起訴到豐臺法院,要求對方賠償65000余元。
昨天的庭審現場,被告杜先生并沒有出席。趙先生認為,機動車應該避讓行
人,對方當時右轉彎也未減速,事故造成他掌骨粉碎性骨折。事故發生后,杜先生僅陪著趙先生到醫院,在轉院時,杜先生便離開了,之后再沒有出現過,并且一分錢都未賠償。事發后,交警到現場進行了處理,但交警表示,由于趙先生的電動滑板車不屬于交通工具,無法對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趙先生當庭表示,在購買滑板車時,店家說這種車輕便易攜,能夠折疊,能上路,也能帶著上地鐵,應該算是正常的交通工具。
保險公司在庭上同意在交強險的額度內賠償,但認為事故的雙方應該負同等責任,原告沒有保證駕駛滑板車安全,沒有及時避讓,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據了解,這種電動滑板車重量為10公斤左右,通過電池供電運行,最高時速能達到20公里。因此,它受到了經常需要進行短途出行的人們的追捧,尤其是乘坐地鐵的上班族。一些代駕司機也會選擇電動滑板車,在各單生意間用其代步。對于電動滑板車等產品,交管部門并未核發牌照。這也正是事故發生時,交警沒有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因。保險公司表示,這類新型交通工具的事故糾紛他們還是第一次碰到。
法官透露,該案在對于電動滑板車的性質認定上存在爭議,因此案件沒有當庭宣判。庭后,法官還會進行相關事實的核實工作。